(上接B12版)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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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期限设置级差费率,最小赎回费率为零;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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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年指365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场外申购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场外申购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建信双利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3、赎回净额的计算
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计算方法相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建信双利基金份额10000份,赎回适用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建信双利基金份额1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及建信进取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及建信进取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建信双利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建信双利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建信双利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的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的分拆,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拆成“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即每10份“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分拆成4份“建信稳健份额”与6份“建信进取份额”的行为。
2、场内份额的合并,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按照4:6的比例合并成“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即每4份“建信稳健份额”与6份“建信进取份额”合并成10份“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行为。
3、场外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建信双利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该业务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五)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就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
当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也将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六)业务办理费用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按照不高于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主题策略筛选和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方法筛选上市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力争在中长期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1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较高仓位、主题挖掘、个股精选。具体来说,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较高仓位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通过减少对股票市场趋势的主观判断,坚持既定且稳定的投资风格和策略,以获取长期较高的资本利得。
2、主题挖掘
本基金建立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分析,深入挖掘上述趋势得以产生和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题。
本基金投资于核心主题企业的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3、个股精选
本基金将精选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并具有竞争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如果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被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变更前提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资产配置决策应该基于对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风险水平及其相关性的判断而制定,本基金将以此为出发点,对于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率、风险水平和相关性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据此制定基金在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率与风险水平的因素,观察市场信心指标、行业动量指标等,力争捕捉市场由于低效或失衡而产生的投资机会。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前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亦可针对市场突发事件等进行及时调整。本基金资产配置具体调整流程如下:
(1)计算股票市场估值水平;
(2)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预测未来经济增长率、行业、公司的盈利增长率,分析债券预期收益率;
(3)综合比较股票市场估值、债券收益率以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长,确定资产组合配置;
(4)根据资产组合调整规模、市场股票资金供需状况,将对不同调整方案的风险、收益进行模拟,确定最终资产配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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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大类资产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组合策略
(1)主题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从社会、文化、科技、国内外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资本市场发展情况等多个角度出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分析,深入挖掘上述趋势得以产生和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题(详见图2)。
按照主题产生的大类原因,本基金将主要关注以下五类主题:政策促进类主题、模式转化类主题、科技进步类主题、投资工具增加类主题、事件类主题,通过对投资主题的细分,可以帮助本基金更好地把握主题的发展规律,并且有利于本基金对于同类主题投资机会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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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主题筛选策略
(2)主题配置策略
在主题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主题产生原因、主题景气程度、主题投资可行性、主题估值水平等因素,确定每个主题的配置权重范围,从而进行主题配置(详见图3)。
分析主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原因的可持续性是决定主题配置的首要因素。在主题产生的初期,本基金将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同时通过分析促进主题发展的各项原因的可持续性、对产生原因相同或者相似的主题进行对比分析,选择出发展前景良好、具有投资价值的主题。
主题的景气程度分析主要包括投资者对主题的关注程度分析、主题的发展阶段分析等方面,随着市场对主题关注程度的变化以及主题发展阶段的变化,本基金将对主题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主题投资可行性主要考察主题市场容量、流动性、覆盖率等因素,本基金选用流通市值占比、总市值和日均成交金额等作为主题市场投资可行性的参考指标。
主题市场估值是指主题覆盖个股的估值指标均值,本基金将选用市盈率、市净率和市销率等作为市场估值的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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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主题配置策略
(3)个股投资策略
在前述主题筛选和主题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建信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他投资分析工具,采用自下而上方式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详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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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个股投资策略
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A、备选主题企业股票库投资策略
在确立投资主题及投资主题配置比例之后,本基金将选择受益于投资主题并且具有良好竞争能力的股票进入备选库,具体来说本基金对上市公司受益程度以及竞争能力考核的指标主要有:
I、受益程度筛选
主要包括公司盈利模式、公司业绩受主题驱动的程度以及持续性、类似公司受主题驱动程度的比较、公司业绩弹性等。
II、竞争能力筛选
主要包括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管理者素质、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是否具有垄断性资源、是否具有行业壁垒、是否有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知名度、是否是行业垄断或寡头垄断者等。
B、精选主题企业股票库投资策略
在主题企业备选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三类指标的筛选最终确定精选主题企业股票库:
I、财务指标筛选
主要包括偿债能力分析指标、营运能力分析指标、盈利能力分析指标、发展能力分析指标四个方面。
II、估值指标筛选
主要包括PE、PB、EV/EBITDA、PS等指标。
III、流动性指标
主要包括流通市值、总市值、日均成交金额、换手率等指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以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类属债券,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类属债券,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将加强对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通过信用风险、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个券精选策略
个券精选策略指基于对信用质量、期限和流动性等因素的考察,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征的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价值被低估,或者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的个券。通过深入研究,发掘这些具有较高当期收益率或者较高升值潜力的债券,可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投资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投资管理体制及流程
1、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图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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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基金投资管理流程示意图
(1)研究分析
研究部及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走访拟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挖掘有投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司,同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研究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和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高仓位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普通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建信稳健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
(2)本基金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与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与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与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其中:
NAV(A)T为T日建信稳健份额的参考净值;
NAV(B)T为T日建信进取份额的参考净值;
t=min{自年初至T日的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天数,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不定期折算日至T日的天数};
R为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偏差达到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包括:
1、利息收入。
2、公允价值变动收入。
3、投资收益。
4、其他收入。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后的余额。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也不单独对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建信稳健份额、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稳健份额、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建信稳健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10份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将按4份建信稳健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对于建信稳健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建信稳健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分配给建信稳健份额持有人。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10份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将按4份建信稳健份额获得新增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建信稳健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建信稳健份额
■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稳健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后稳健:定期份额折算后建信稳健份额的份额净值
NUM前稳健: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稳健份额的份额数
NUM后稳健:定期份额折算后建信稳健份额的份额数
NAV后双利:定期份额折算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NUM前双利: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建信稳健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建信进取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建信进取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定期份额折算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稳健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后双利:定期份额折算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NUM前双利: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的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3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7,458,000,000元。当天场外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50亿份、5亿份、40亿份、60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建信稳健份额资产净值(建信稳健份额的份额净值)为1.065000000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A、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即40亿份和55亿份。
B、建信稳健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建信稳健份额=折算前建信稳健份额=40亿份
■
建信稳健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新增建信双利基金份额为195,488,721份;持有的建信稳健份额为40亿份。
C、建信进取份额持有人
本次份额折算不改变建信进取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持有人
■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场外新增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取整后为9,774,436份,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场内新增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500,000,000+9,774,436 =509,774,436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当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00元。
1、不定期折算情形一:
当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的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建信双利基金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建信稳健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建信稳健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建信稳健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B、建信稳健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000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其中:
■:份额折算前建信稳健份额净值
NUM前稳健:份额折算前建信稳健份额的份额数
NUM后稳健:份额折算后建信稳健份额的份额数
②建信进取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后建信进取份额与建信稳健份额保持4:6配比;
B、份额折算前建信进取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建信进取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建信进取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建信进取份额与新增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其中:
NAV前进取:份额折算前建信进取份额净值
NUM前进取:份额折算前建信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NUM后进取:份额折算后建信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③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其中:
NAV前双利:份额折算前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NUM前双利:份额折算前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双利:份额折算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净值、建信进取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④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各为10,000份、4,000份、6,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相关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不定期折算情形二:
当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0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的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建信双利基金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建信进取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建信进取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建信进取份额的资产相等。
■
其中:
NAV前进取:份额折算前建信进取份额净值
NUM前进取:份额折算前建信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NUM后进取:份额折算后建信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②建信稳健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后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始终保持4:6配比;
B、份额折算前建信稳健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建信稳健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份额折算前建信稳健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建信稳健份额与新增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其中:
NAV前稳健:份额折算前建信稳健份额净值
NUM前稳健:份额折算前建信稳健份额的份额数
NUM后稳健:份额折算后建信稳健份额的份额数
NUM后进取:份额折算后建信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NUM场内双利:份额折算前建信稳健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③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资产相等。
■
其中:
NAV前双利:份额折算前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NUM前双利:份额折算前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NUM后双利:份额折算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净值、建信进取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④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为10,000份、4,000份、6,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与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
2、在开始办理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与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下转B14版)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1.5% |
100万元≤M<500万元 | 1.0%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
持有期限(Y) | 场外赎回费率 | 场内赎回费率 |
持有期<1 年 | 0.5% | 0.5% |
1 年≤持有期<2 年 | 0.25% | |
持有期≥2 年 | 0% |
折算前 | 折算后 | |||
基金份额 净值(元) |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 净值(元) | 基金份额 | |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2.020000000 | 10,000份 | 1.000 | 20,200份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稳健 份额 | 1.018000000 | 4,000份 | 1.000 | 4,000份建信稳健份额+新增72份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进取 份额 | 2.688000000 | 6,000份 | 1.000 | 6,000份建信进取份额+新增10128份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折算前 | 折算后 | |||
基金份额 净值(元) |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 净值(元) | 基金份额 | |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0.526000000 | 10,000份 | 1.000 | 5,260份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稳健 份额 | 1.018000000 | 4,000份 | 1.000 | 792份建信稳健份额+新增3,280份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进取 份额 | 0.198000000 | 6,000份 | 1.000 | 1,188份建信进取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