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9版)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的管理费;
(2) 基金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
(5) 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以及相关的利息、罚金,以及直接为处理基金税务事项产生的税务代理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结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0) 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境外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 投资范围及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全球市场内依法可投资的公募基金(ETF)、股票、固定收益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60%,投资于基金的资产中不低于80%投资于黄金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5%。黄金基金指黄金ETF(即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ETF)及黄金股票基金(包括跟踪黄金股票指数的指数基金和ETF,以及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黄金采掘公司股票的主动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直接投资黄金实物、黄金凭证或与实物商品挂钩的衍生品等其他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以后在国内上市、以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为目的的ETF,以及在国内外上市的黄金期货合约及黄金期权合约),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1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如投资境外伞型基金,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后,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所持有的黄金基金和与黄金基金挂钩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符合本合同中关于黄金基金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变更、终止基金合同或将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4)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基金合同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