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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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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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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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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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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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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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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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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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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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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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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程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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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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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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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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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216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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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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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25)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联系电话:025-8336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29)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87383333,96326(福建省内)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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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2)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凤凰大厦1栋9层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21-52574550,0519-8166222,0379-6491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3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7)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9)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4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 600109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法人代表: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银华、单峰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封闭期内,投资者认购的场内和场外基金份额均自动分离为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级份额(以下简称“聚利A”)与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B级份额(以下简称“聚利B”)。其中,聚利A与聚利B的份额配比为7∶3 。
(二)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7:3的比例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聚利A”)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聚利B”)。
根据本基金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聚利A在场内和场外的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均为70%,聚利B在场内和场外的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均为3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聚利A和聚利B两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和交易,交易代码不同。初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在场内单独交易聚利A或者聚利B份额。
(三)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聚利A和聚利B具有不同净值计算规则,即聚利A和聚利B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聚利A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聚利A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在优先分配聚利A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聚利B,聚利B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波动相对较大的基金份额。
1、聚利A的净值计算规则
(1)约定基准收益率
聚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应得收益,其约定基准收益率将于每季度初进行调整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单利)=1.3×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聚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采用单利计算。其中,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上对应的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从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获取该数据,该取值保留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上对应的合同生效日上一季度末最后5个交易日的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3,设定封闭期内聚利A的首个约定基准收益率;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内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取参考净值公布日的上季度末最后5个交易日的五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3。
(2)约定应得收益
约定应得收益指聚利A在封闭期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聚利A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约定基准收益率的调整及调整日
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每季度调整一次,调整日为公历年每季度初的第一个自然日。聚利A每个季度初调整约定基准收益率,调整方法为取上季度末最后5个工作日的五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3。
2、聚利B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聚利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聚利A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聚利B基金份额。
3、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聚利A份额的本金及聚利A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聚利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聚利A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聚利A和聚利B,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定分别计算封闭期末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转换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以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分配。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均依据以下公式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NAV):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封闭期内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聚利A和聚利B的份额数之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聚利A和聚利B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本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在封闭期末对聚利A和聚利B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假设NAV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NAV聚利A为封闭期截至当日T的聚利A基金份额净值,NAV聚利B为封闭期截止当日T的聚利B基金份额净值。
封闭期截止当日T的聚利A与聚利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0.7×(1+■)时,聚利A与聚利B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
■
其中,n=1,2,…,20;
NAV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
Ts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基金份额应该计算收益的实际天数,Ty为对应自然年度的实际天数,Ri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
2、当NAV≤0.7×(1+■)时,聚利A与聚利B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
其中,n=1,2……,20;
在封闭期末计算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六)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聚利A和聚利B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聚利A和聚利B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i季度中的第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NAV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i季度中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RNAV聚利A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i季度中第T日聚利A参考净值,RNAV聚利B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i季度中第T日聚利B参考净值;
封闭期内第i季度第T日,聚利A和聚利B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 当NAV>0.7×■时,则聚利A与聚利B在封闭期内第i季度中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
其中,n=1,2,…,20; T为第i季度初至T日的运作天数;
Ei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TY为对应自然年度的实际天数,Ri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
2、 当NAV≤0.7×■时,聚利A与聚利B在封闭期内第i季度中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七)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规则及实施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71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债券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发式基金(LOF)。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五年(含五年),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本基金于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5月6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3、发售对象: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四)发售渠道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30亿份,基金募集规模不得超过3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5月6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6、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帐户登记有本基金99,453.58份。
(2)场内认购金额/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6%)=100,6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 / 1.00=50份
即:投资者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0,600元,若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为50份,最终该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0份。
(3)聚利A与聚利B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7:3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聚利A和聚利B,则聚利A和聚利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聚利A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7
聚利B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 - 聚利A认购分额
其中,聚利A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场内保留到整数位,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85份,则其可自动得到的聚利A和聚利B的认购份额分别为:
聚利A认购份额=10,000.85×0.7=7,000.60份
聚利B认购份额=10,000.85-7,000.60=3,000.25份
(八)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可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起在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投资者对于确认后的认购交易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发售公告为准。
(十)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条件为: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内,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聚利A和聚利B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聚利A和聚利B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是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封闭期内聚利A与聚利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分离的聚利A与聚利B两类基金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聚利A与聚利B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聚利A和聚利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聚利A与聚利B,均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聚利A与聚利B将自动按转换规则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并开放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在场内及场外申购和赎回,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申购、赎回规则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申购、赎回规则相同,具体如下: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系统办理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下转B15版)
认购份额 | 认购费率 |
50万份以下 | 0.6% |
50万份(含)-100万份 | 0.5% |
100万份(含)-300万份 | 0.4% |
300万份(含)-500万份 | 0.2% |
500万份(含)以上 | 每笔1000元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
50万元以下 | 0.6% |
50万元(含)-100万元 | 0.5% |
100万元(含)-300万元 | 0.4% |
300万元(含)-500万元 | 0.2% |
500万元(含)以上 | 每笔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