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丹丹 ○编辑 刘玉凤
在“热钱”流入压力持续的背景下,外汇局再次出手,进一步调低银行短期外债余额规模、压缩银行结售汇收付实现制负头寸下限,压缩跨境资金非法流动的空间,遏制违法违规资金流入和结汇。
外汇局昨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于4月1日起实施。外汇局在通知中表示,将进一步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在对已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实行收付实现制头寸余额下限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2010年11月8日收付实现制头寸余额为负数的银行的下限。其中,11月8日头寸余额低于-20亿美元(含)的,下限调整为该余额的40%;头寸余额在-20亿美元至0区间内的,下限调整为该余额的50%。银行现持头寸低于本次调整后下限的,应逐步增持头寸,最迟于2011年9月30日前调整到限额以内。
外汇局同时要求加强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在2010年核定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指标规模,并适度调减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规模较大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的短期外债占比逐渐上升,截至去年6月末已经上升至66.91%,连续第五个季度攀升。外汇局相关人士解释,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占据了短期外债余额的近八成,这些都是有真实的进出口贸易交易为背景,不会额外增加外债风险。但也有专家提醒,由于资本项目的不完全放开,部分投机资金披着贸易信贷的“合法外衣”进入,所以应该完善贸易信贷管理,控制短期外债增长。
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入风险,外汇局去年就压缩了2010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总规模,共核定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324亿美元,在2009年指标规模基础上调减1.5%。
外汇局还下调了预收货款和90天以上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将企业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或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基础比例,分别调减至其前十二个月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总额的20%。
此外,外汇局要求加强转口贸易外汇管理。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应在企业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银行收到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转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企业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到经常项目账户时,应当向银行提交相应的转口贸易出口合同、进口合同、收汇及付汇凭证;银行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企业应当持上述单证向当地外汇局申请;经当地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应结汇或划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