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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011-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00 证券简称:唐山港 公告编号:临2011—011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已于2010年7月完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申银万国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2011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经出席会议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通过网络投票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方案。

      2011年3月25日,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署了《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聘请银河证券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已与申银万国签署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的《终止协议》。

      2011年3月28日,公司与银河证券签署了《补充保荐协议》,共同约定:由银河证券承接申银万国未完成的对公司2010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银河证券指派蓝海荣先生、罗红雨女士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2012年12 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000 证券简称:唐山港 公告编号:临2011-012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已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签署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的《终止协议》,终止了公司2010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并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于2011年3月25日和2011年3月28日分别签署了《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和《补充保荐协议》,约定由银河证券承接公司2010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及银河证券于2011年3月29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海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403013329221028195,截至2011年2月28日,专户余额为5,402,869.45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唐山港京唐港区20#~22#通用杂货泊位工程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4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7月27日,为7天通知存款。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银河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银河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银河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银河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蓝海荣、罗红雨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银河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银河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根据公司与原保荐机构申银万国签署的关于终止公司201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的《终止协议》,以及公司与银河证券签署的《补充保荐协议》,公司与原保荐机构申银万国、开户行于2010年7月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终止。

      十、银河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协议自公司、开户行、银河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