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谴责标准实施 紧盯高成长、超募资金(上接封一)
2011-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创业板谴责标准实施 紧盯高成长、超募资金
(上接封一)三是针对上市公司频发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重点违规事项,作了细化规定,进行重点规制和打击,以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
“谴责标准”还规定,上市公司不服谴责决定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同时,为确保上市公司申请复核权利的有效行使,提高深交所上诉复核工作的公平性、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深交所对《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步作了修改,将上诉复核委员会人数由原来的不超过14人增加为不超过24人,并依法成立了新一届(第二届)上诉复核委员会。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指出,率先以创业板为试点向社会公布“谴责标准”,是深交所推进创业板基础性制度创新的新起点,也是推动“依法监管、阳光监管”的新探索。作为尝试和探索,这份“谴责标准”仅适用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公开谴责,不包括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通报批评以及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主体的纪律处分。下一步深交所将适时向社会公布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