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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五、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中载明的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11年4月8日到2011年5月10日,基金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的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金额目标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八、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上述销售机构及其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计算公式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3、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元1.0%
    50万元≤M<200万元0.6%
    200万元≤M<500万元0.4%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确认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募集发售期间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3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元

    认购份额=(990.10+0.32)/1.00=990.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42份基金份额。

    4、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0%。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将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销售网点的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具体程序和方法详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最迟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将在开放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并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元1.2%
    50万元≤M<200万元0.8%
    200万元≤M<500万元0.6%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2.0%。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T)赎回费率
    T<1年2.0%
    1年≤T<2年1.6%
    2年≤T<3年1.2%
    T≥3年0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万元、400万元和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2申购3申购4
    申购金额(元,a)1,000.001,000,000.004,000,000.00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1.2%0.8%0.6%每笔1000元
    净申购金额(c=a/(1+b))988.14992,063.493,976,143.149,999,000.00
    申购费(d=a-c)11.867,936.5123,856.86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e)1.4501.4501.4501.450
    申购份额(=c/e)681.48684,181.722,742,167.686,895,862.07

    3、赎回金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5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0×2.0%=230.00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230.00=11,270.00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一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350=13,500.00元

    赎回费用=13,500.00×1.6%=216.00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216.00=13,284.00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两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450=14,500.00元

    赎回费用=14,500.00×1.2%=174.00元

    净赎回金额=14,500.00-174.00=14,326.00元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三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625=16,250.00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第四款“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含第30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含转换转入业务)。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第四款“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含第30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转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下转B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