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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周期到期后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新的保本周期的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方式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操作,都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操作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到期操作申请。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含第30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均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估值”,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6.转为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7.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8.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含第五个工作日)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基本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21,459,934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2009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截至2010年9月底,公司拥有9 家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共793 亿元人民币,公司总体信用能力达到约1290 亿元。
三、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在保余额为334.01亿元;其中,中投保对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基金担保合同金额合计131亿元人民币,实际担保责任额为42.68亿元。
四、担保人出具《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详见基金合同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1.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部分。
1.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1.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及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5.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六、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1.担保费计算方式
每日担保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2.担保费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担保费按上述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3.担保费支付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七、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确定担保人保证能力受到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九、保本周期内增加担保人
增加担保人的,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新增担保人,且原担保人并未免除保证责任的,新增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增加担保人的程序与更换担保人程序相同。
十、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组合保险技术运作,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3、投资理念
在趋势不明的市场环境中,首要的是保证投资本金的安全,其次谋求阶段性上涨和结构性牛市的增值收益。本基金遵循保本增值的投资理念,在严格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保证投资本金的安全,同时积极把握可带来增值回报的投资机会。
4、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策略,在未来三年保本周期中,对资产配置严格按照公司开发的保本模型进行优化动态调整,确保投资者的投资本金的安全性。同时,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收益资产投资策略,竭力为基金资产获取更高的增值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四部分组成: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
4.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两种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策略。通过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所占比例,将风险控制在100%本金保本的约束条件下。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强调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风险度,按照CPPI+TIPP的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1)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1)策略介绍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依据保本要求将基金的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力争获得稳定收益,以此来保证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性;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风险资产,提升基金投资者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和本公司的研究结果进行建仓,并动态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仓位进行调整。建仓和调仓的实现方式可用下列步骤予以简要说明:
计算缓冲额度Ct:Ct=At-Ft
计算投资风险敞口Et:Et=M×Ct=M×(At-Ft)
计算投资于安全资产的额度:Bt=At-Et
其中,Et表示t时刻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
M表示风险乘数(Multiplier)
At表示t时刻投资组合的净资产
Ft表示t时刻的保险底线或最低保险额度(Floor),保险底线表示保本到期时基金资产必须保证的资产总值按无风险利率贴现得到的在该时刻的现值。越接近保本到期日,保险底线越接近要保的本金。
(At-Ft)为最大止损额,又称为防守垫(Cush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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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乘数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风险乘数的确定是基金管理人在金融工程部定量、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定量定性综合分析的结果。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分析方法确定风险乘数以达到最优效果。其中,定量分析手段包括: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监测工具,包括当前的、隐含的和历史的波动率;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风险乘数波动范围;定性的分析手段包括: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预测等。
根据CPPI策略要求,风险乘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风险乘数的恒定,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风险乘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为此,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金融工程部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等因素,制订下月的风险乘数区间,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然后,基金经理根据风险乘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已有安全垫额度、基金净值、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风险乘数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风险乘数进行及时调整。
3)策略示例:
假定本基金募集规模为50亿元,当期三年期无风险利率为12.45%(当期三年定期存款利率4.15%×3=12.45%),本基金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基金经理确定的当期风险乘数为1。
基金合同生效期初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44.5亿元(1.00×50÷(1+12.45%)=44.46)。
本基金的安全垫为5.5亿元(50-44.5=5.5)。
本基金将按照既定投资策略投资5.5亿元于风险资产,44.5亿元于安全资产,从而构建投资组合。
假定经过6个月的运作,股票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上涨,期间本基金的安全资产取得了2%的收益,风险资产取得了15%的收益,此时安全资产为45.39亿元(44.5×(1+2%)=45.39),风险资产为6.33亿元(5.5×(1+15%)=6.325),基金资产净值为51.72亿元(45.39+6.33=51.72)。
假定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判断股票市场仍有较大上涨空间,将风险乘数调整为2,则此时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45.34亿元(1.00×50÷(1+12.45%)5/6=45.34),安全垫为6.38亿元(51.72-45.34=6.38)。
本基金将投资12.76亿元(6.38×2=12.76)于风险资产,38.96亿元(51.72-12.76=38.96)于安全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假定本基金又经过6个月的运作,期间安全资产取得了2%的收益,而风险资产遭受10%的损失,此时安全资产为39.74亿元(38.96×(1+2%)=39.7392),风险资产为11.48亿元(12.76×(1-10%)=11.484),基金资产净值为51.22亿元(39.74+11.48=51.22)。
假定基金管理人研究判断,股票市场经过调整后具有一定的上涨空间,故维持调整风险乘数为2,则此时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46.24亿元(1.00×50÷(1+12.45%)4/6=46.23779),安全垫为4.98亿元(51.22-46.24=4.98)。
本基金将投资9.96亿元(4.98×2=9.96)于风险资产,41.26亿元(51.22-9.96=41.26)于安全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假定本基金又经过两年的运作,期间安全资产取得了8%的收益,股票市场呈现震荡向上态势,风险资产取得了30%的收益,那么期末安全资产为44.56亿元(41.26×(1+8%)=44.5608),风险资产为12.95亿元(9.96×(1+30%)=12.948),基金资产净值为57.51亿元(44.56+12.95=57.51)
保本周期内基金的累计收益率为15.02%。
2)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
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而且还要求将基金的收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的风险。因此,在CPPI策略的基础上引入TIPP策略。
TIPP的投资策略是改进CPPI中保险底线的调整方式,当投资组合的价值上升时,最低保险额度随着收益水平进行调整,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则将保险底线相应提高一定的比例。这样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当前投资者所获的部分收益在期末都能得到保证。
TIPP在操作上大致与CPPI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动态调整保险底线,并且这种调整一般只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TIPP策略相比CPPI策略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相应减少,因此多头行情期间获取潜在收益的能力会有所降低。总体来说,TIPP策略是一种较CPPI更为保守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上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依据CPPI+TIPP的策略,确定基金资产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配置。调整时所考虑的指标主要包括:当期基金净值、股票市场的波动率、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基金成本和剩余保本期限等。本基金将依据以上指标以及基金成立时的市场状况,确定保本期期初的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和以后资产调整的方向。
2)合理调整资产配置
CPPI和TIPP策略要求资产组合投资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根据基金净值水平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将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调整,使基金净值始终保持在保险底线之上。同时,本基金为了控制交易成本以及过度频繁调整造成的方向逆反错误,当股票实际仓位比例偏离策略仓位达到适当的程度时,才予以调整至策略仓位。
4.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收益的稳定是本基金实现投资目标的重要保证。
(1)“核心-交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对未来债券市场的判断,本基金采用战略性配置与战术性交易结合的方法,将核心资产重点持有,并结合市场上出现的机会进行战术配置调整或回购放大操作。在具体操作中,基金将根据具体的市场情况和新品种发行的情况,控制并调整建仓和配置的过程。
“核心资产”为本基金的主要部分,买入并战略性持有期限为3年左右的国债、金融债、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等,确保基金整体取得一定的收益。核心资产投资主要采取买入持有策略,在稳定投资组合收益率、锁定下行风险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国债流动性好,税收方面有优势,可以作为主力持有品种,并为回购放大提供标的证券。金融债虽然流动性稍差,但收益率相对高信用等级来说比较合理,市场存量也比较大。企业债有银行信用担保,而且收益率较高,在税收上有优惠时应充分利用,而且保险资金对该券种需求较大,未来市场价值将较为稳定。
在核心资产保证投资策略稳定的同时,根据市场和风险情况,灵活配置一部分为战术交易资产,采用多种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对流动性较高的债券资产进行交易,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基础上获得增值收益。交易性资产选择以流动性良好为首要原则,另外还要为投资提供积极管理的机会。目前满足该要求的资产主要为国债、金融债、高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和可转债。战略资产与战术交易资产比例根据各种类别固定收益投资工具的预期收益率和波动性来确定,用风险预算的原理保证使基金有较大的把握达到一定的最低收益水平。
其中核心资产采用战略性持有策略,主要在选择市场切入点上追求增值,在利率走势无方向性变化时基本持有到期,可以不考虑收益率的波动性。
(2)低波动、多策略、追求正收益的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债券组合管理的策略应该是多元化的,其中心是在保持风险在相对低的情况下从全方位的债券投资策略中选取最优的投资想法,其中包括利率方向性判断、相对价值判断、信用利差分析的合理运用。主要包括:
① 买入持有策略
以简单、低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目标要求的债券买入持有,并在到期后滚动投资于新发行的符合目标要求的债券。对执行买入持有策略的债券,应根据评估持有期的总回报水平评估能否满足基金在货币市场投资上的长期期望收益率。
②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③ 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流动性的要求、市场收益率的波动情况决定采用子弹型策略(Bullet Strategy)、哑铃型策略(Barbell Strategy)或梯形策略(Stair Strategy),在各期限债券间进行配置。
期限配置尽量选择在预期市场利率的高点或流动性需求较大的时点到期的债券,以减少因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可能损失。
通过分析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绝对差额和相对差额,利用均值回归策略或收益率差额预期策略选择合适期限品种投资。
④ 久期偏离策略
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管理人对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动具有较高把握的预期的情况下,交易头寸投资过程中可以主动采用久期偏离策略,使组合久期较为明显的偏离基准。
⑤ 信用利差策略
企业债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同资信等级的公司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波动,另外在经济上升或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利差将缩小或扩大。投资管理人可以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交易策略。
⑥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组合或类属久期后,进一步确定同一债券发行者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值。确定采用哑铃型策略、梯形策略和子弹型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其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⑦ 回购放大策略
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是风险很低的投资策略。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3年以下的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取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⑧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收益率曲线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固定收益投资最为常用的策略,实证分析表明,剩余期限0-3年往往是收益率曲线最为陡峭的部分,通过集中持有(通常是放大持有)2-3年的债券组合在1年后卖出可以获得较高的风险调整后收益。骑乘策略单独使用时应保证交易头寸的整体久期近似于基准(基准为据委托投资期结束的剩余期限)。
4.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对行业进行考察,并据此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
在定性分析方面,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利用经济周期、行业的市场容量和增长空间、行业发展政策、行业结构变化趋势、行业自身景气周期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业绩增长趋势。本基金重点关注如下几类行业:行业景气度高或处于拐点的行业;受益于技术升级或消费升级因素的行业:长期增长前景看好的行业。
定量分析指标主要包括: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相对利润增长率、行业PEG等。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奉行“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选股原则,即选择具备价值性和成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对股票的内在价值进行判断,并与当前股价进行比较,对股票的价值做出判断。在价值维度,主要考察股票账面价值与市场价格的比率和预期每股收益与股票市场价格的比率等;在成长维度,主要考察公司未来12个月每股收益相对于目前每股收益的预期增长率、可持续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增长率等指标。
(3)新股申购策略
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有很大区别。一级市场申购的盈利基础是:由于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原因,股票的发行价(一级市场价格)相对于上市之后的价格(二级市场价格)一般会有一个明显的折让。如果能够以发行价申购上新股,在其上市首日以二级市场价卖出,将有可能获取可观的收益。
1)在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参与
本基金将会积极参与新股发行。同时,通过深入研究,不参加定价过高或风险过大的发行,以规避少数重大风险。
2)计算资金成本,利用回购参与新股申购
根据所持有的券种计算可以用于回购的资金比例,融出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在具体的每一笔申购决策上,基金经理会根据对当时融资成本的判断、对所发行新股价值的研究、对中签率的预测以及对可用资金的安排,做出是否申购、申购多少的决策。
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决定持有的时间或者卖出。
4.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会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4.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保本周期是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其流动性与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相似,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与保本期同期限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4.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二、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利用行业轮动效应,优化资产配置,力争获取超额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理念
通过对宏观经济的全面分析,把握经济景气周期运行脉络,并结合市场运行特征,跟踪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轮动规律,优化行业配置,精选优质行业的优质股票,力争获取行业轮动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3、投资范围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投资策略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重点围绕我国经济周期动力机制与发展规律,研究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结构化特征,捕捉行业轮动效应下的投资机会,有效实施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精选优质行业的优质股票,获取超额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具体而言,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行业投资策略、个股精选策略、债券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五个方面。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从宏观层面的经济基本面与流动性水平出发,研判市场当前所处阶段,调整基金所持有的主要资产种类即股票类资产、债券类资产比例,实施资产配置策略。
宏观经济基本面总是处于基本面带动下的经济扩张与经济收缩的周期性循环,对企业盈利水平、增长预期、投资意愿等构成实质性影响;而流动性水平则一般在货币政策影响下在过剩与紧缩间循环更迭,影响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宏观经济基本面与流动性水平密切相关,共同决定了市场的整体长期趋势,进而决定了不同资产类别在不同阶段的收益情况。一般而言,在经济基本面较好、流动性较高时、股票类资产会在盈利增长以及市场估值水平抬升的推动下取得较高收益;而在宏观经济增长减速、流动性紧缩时持有到期还本付息收益稳定的债券类资产则是相对较好选择;在经济基本面趋于恶化、流动性严重不足时则应更多的持有现金以减少可能损失。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对宏观经济整体景气情况、政策环境、行业表现以及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研判当前宏观经济所处周期阶段,来预测市场未来整体的趋势性表现,从而为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提供决策依据,在不同情况下构建较好的资产配置结构。
(2)行业投资策略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股票投资的战术层面采用行业组合投资策略,即以宏观分析为基础、通过对行业景气情况、市场环境、上下游环境以及市场偏好等对行业盈利及估值水平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加以分析,挖掘在行业轮动效应下的行业投资机会。增加景气上升的强势行业配置,减少弱势行业的配置。
具体实施时,基金在宏观经济的各个阶段投资不同行业类型的股票。
衰退阶段:经济增长停滞、生产能力过剩、大宗商品价格下跌,通货膨胀压力得以减轻;企业盈利微弱,中央银行削减短期利率以刺激经济回复到可持续增长路径。此时应配置防御性行业如可选择消费、食品等。
复苏阶段:宽松的货币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的作用开始显现,经济增长开始加速,由于仍有生产能力闲置,因此通货膨胀率继续下行,不排除出现通缩的可能;企业盈利快速增长,中央银行仍保持宽松政策,股票市场估值水平抬升。此时应选择率先受益于经济复苏的行业,如交通运输、金融等
过热阶段:企业生产能力增长减慢,开始面临产能约束,通胀压力抬头;中央银行重新加息,此时宏观经济增长处于过热阶段,企业投资热情高涨;股票的投资回报率取决于强劲的利润增长与估值水平不断下降两大因素的相互权衡。此时应选择受益于通胀预期的行业,如有色金属等资源品行业或者农业板块等。
滞胀阶段:经济增长开始下滑,但通胀却继续上升,企业为了保持盈利提高产品价格,导致工资-价格螺旋上涨。企业的盈利出现恶化,股票市场进入下行周期,表现较差。此时基金投资应以避免过多损失为首要目的,应选择的行业包括日常消费、医疗保健等。
基金将超配评价较高的重点行业,轻配或者不配置预期表现较差的行业,以期收获行业轮动效应下带来的丰厚收益。
(3)个股精选策略
在明确大类资产配置以及拟配置的重点行业后,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按照最大范围覆盖原则选出重点行业的相应股票群,构成备选股票库。在此基础上,基金将综合考虑个股主营业务与重点行业间的关联度以及股票本身的投资价值,精选股票,并根据定量以及定性分析的结果,赋予备选个股以不同的投资价值权重。
(4)债券投资策略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采用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具体包括利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溢价分析策略以及个券选择策略。
1)利率预测策略
本基金以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与国家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方向为出发点,评估未来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在宏观经济方面,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对于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其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因此,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为资产配置提供具有前瞻性的指导。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未来利率走势将对不同到期期限的债券品种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对市场的收益率曲线形状产生影响。收益率曲线策略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3)溢价分析策略
收益率溢价策略是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券以及可转换债券——溢价从而在组合中分配资本的方法。基金管理人考察它们的相对价值以等价税后收益为基础,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分析。
4)个券选择策略
通过以上的策略,基金管理人形成债券备选库,最终构建的债券组合从债券备选库中选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债券估值模型给出的理论定价和理论到期收益率,主要选取那些被市场低估的债券建构投资组合。
(5)权证投资策略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基金会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5、业绩比较基准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混合指数,即:
80%×沪深300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股票型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三、投资限制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于此投资限制内容。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四、投资决策和管理程序
本基金遵循如下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询机构的研究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等决策支持。
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决定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供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如图所示。
■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或融券。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和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募集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募集面值;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年度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可分配收益的20%;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2、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4、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规则与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与销售有关的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通过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四、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下转B12版)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50万元 | 1.0% |
50万元≤M<200万元 | 0.6% |
200万元≤M<500万元 | 0.4% |
M≥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50万元 | 1.2% |
50万元≤M<200万元 | 0.8% |
200万元≤M<500万元 | 0.6% |
M≥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持有年限(T) | 赎回费率 |
T<1年 | 2.0% |
1年≤T<2年 | 1.6% |
2年≤T<3年 | 1.2% |
T≥3年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