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357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4、本基金自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5月10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和招商银行等代销机构。
6、本公司已经开通网上开户和网上认购,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直接办理新基金的认购业务即可。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的具体程序请见本发售公告正文。
9、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及代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0、基金首次募集金额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不得超过募集目标上限,若募集期投资者的认购金额超过募集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对募集规模进行控制。
11、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12、认购申请一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不可以撤销。
13、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即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确认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4、本基金募集期内发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不能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本公司网站上的《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招商银行网站(www.cmbchina.com)和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直销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6、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7、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本公司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8、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或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755-83026888,垂询认购事宜。
19、本基金募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0、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系统性风险、上市公司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跟踪误差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本基金以一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一、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5)。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保本周期
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6、基金保本的保证
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7、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募集目标
基金首次募集金额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10、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
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各代销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
如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11、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5月10日,期间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如果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2、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多次认购的,单笔计算认购费。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及其认购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确认的金额为准。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的最高认购费率为1.0%,实际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50万元 | 1.0% |
50≤M<200万元 | 0.6% |
200≤M<500万元 | 0.4% |
M≥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3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下转B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