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1-017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就有关事项正向相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和方案论证。因此,公司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经本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1年4月1日起继续停牌,最晚将于2011年4月11日公告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复牌。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1-018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永泰能源”)控股子公司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瀛山西”或“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为“专户银行”)以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于2011年3月31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华瀛山西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261110182100048258,该专户仅用于永泰能源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的存储,及用于:(1)收购吴赵峰、任有成持有的山西灵石孙义煤业有限公司100%股权;(2)收购宋志明、孟庆斌持有的山西灵石昕益致富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49%股权;(3)与山西天星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山西灵石华瀛集广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后,收购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集广煤矿的全部经营性资产;(4)与山西天星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山西灵石华瀛柏沟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后,收购山西省灵石县英武乡柏沟煤矿的全部经营性资产;(5)增资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后,投资建设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永泰能源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安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宜霖、马益平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安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永泰能源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自作出更换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安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安信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1-019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签署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永泰能源”)控股子公司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瀛金泰源”或“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为“专户银行”)以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于2011年3月31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华瀛金泰源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261110182100048329,该专户仅用于永泰能源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的存储,及用于华瀛金泰源投资建设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永泰能源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安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宜霖、马益平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安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永泰能源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自作出更换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安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安信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