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宪容
鉴于608个城市公布的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不仅与中央政府政策预期相差很远,更与民众对政策的希望相差很远,住建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方政府在听取社会意见之后,重新修订房价控制目标。
笔者以为,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实施细则与中央政府政令相悖,需要检讨的不光是地方政府,还有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制。
在新国八条出台时,笔者就提出,如果不严格区分住房投资与消费,并采取不同政策,无论其住房价格目标与任何指标挂钩,实际上能起的作用都十分有限;如果没有一套科学客观的住房价格统计体系及评估体系,那么要制定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不仅不容易,即使制定了,也难以监管。如果没有这些,再好的住房价格控制目标都无法起到对高房价限制作用。
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以供求关系变化决定的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核心。如果价格不能够根据供求关系而变化,而是人为控制或管制,那么就没有市场可言了。价格是什么?是交易当事人双方谈判及自愿出价达成交易的结果。因此,任何一方无论是通过政府强制性手段还是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方式强制对方接受的价格都不是市场合理的价格。政府的法律及制度只能保证不出现这种不合理的交易价格,而不是用制度规则来设定这种价格。住房完全是差异化商品,每套住房都有其自身价格。希望某种制度设定把住房价格设定在某一目标上,或想通过格式化合同或交易来形成统一价格是不可能的。因此,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制,如何在当前房地产调控中取得更好的效果,还值得深入研究。
可以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无论与什么指标挂钩,比如GDP增长速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以及CPI等,都是希望以计划经济思维方式来管理或控制住房价格,而这种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制是建立承认既定房价事实上的合理性基础上的,其结果只能背道而驰。因为,制定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前提是承认现有各地住房的价格是“合理”的。可是,对于当前国内住房价格是不是合理?这种住房价格水平高不高或可不可持续等问题,全国早已达成共识(即当前住房价格水平让85%以上的居民购买不起,中国房地产泡沫巨大),已是不需要讨论的问题。2006年美国房地产泡沫破灭前,1999年至2006年住房的价格上涨了58%,而近8年中国住房均价(住房总销售除以住房总销售金额)上涨了113%。实际住房价格上涨则是几倍了。比如北京,我居住附近的天通苑小区由每平方米2650元上涨到了2万元以上。当前美国新屋楼价中位数为20.21万美元(约人民币131万),二手房价格中位数15.61万美元(约101万人民币),这些还都是别墅,而这样的价格在北京、上海、深圳,只能在远离市中心的边远地段购一套50平方米住房。在这种情况下,住房价格目标制不是挤出当前过大的房地产泡沫,民众又怎么会认同?新国八条的宗旨是要遏制和打击住房投机炒作、挤出住房泡沫,但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制却似乎要保持这个泡沫,这本身岂不与新国八条政策宗旨相冲突?
再退一步说,假定可以有一个住房价格控制目标,那么当前国内住房统计指标体系能担起该责任吗?我们都知道,如果不对中国住房价格统计指标体系改革予以重新构造,希望各地方政府用这样一种低质量的、可人为操纵的住房价格指标与当地GDP增长、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及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指标挂钩来控制房价,不仅不可能,反之会事与愿违。本来政策是要遏制国内房价过快上涨,挤出房地产泡沫,结果却成了各地方政府房价上涨政策“理由”,这些政策出台之后,不少城市的价格上涨的预期不又强化了吗?
这又不能不说到住房政策的公共性问题了。目前我们重大的住房政策还未能通过公共决策方式来完成(通过合法程序让相关的当事人都参与其政策制定过程中),还未能通过重大公共决策来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往往会从私利的角度塞进对本部门有利有权的所谓政策。更为严重的是,有些政府职能部门还会把既得利益制度化,这往往会严重阻碍整个政策的宗旨落实甚至与政策宗旨相悖。从2003年开始,国内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政策出台了一轮又一轮,但是这些政策不仅没有保证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反而成为房地产泡沫越吹越大的动力。对此,是到了该认真反思的时候了!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