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十年发展之制度篇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证券登记结算法规制度建设工作作为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成立以来,就把推进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立法、规范业务规则体系作为常抓不懈的重点工作。
搭成制度建设体系框架
从无到有,经过十年的努力,我们看到目前证券登记结算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为第一层,证监会部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为第二层,《证券登记规则》、《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为第三层,数百件公司规范性文件(业务实施细则、指南、通知等)为第四层。
“上述多个层次的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登记结算业务提供了较强的法律支撑,规范了证券登记结算活动,有力保障了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相关业务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与此同时,十年来,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体系基本形成。
据了解,中国结算成立伊始即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整合和未来发展规划》,提出了建立完整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体系。
“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业务规则为第一层次、业务指南(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为第二层次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体系。”相关业务负责人介绍说,两个层次的业务规则体系从内容上可分为八个方面,基本涵盖了证券登记结算活动涉及的所有业务,为证券登记结算活动提供了规范。
此外,公司对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大加强。据介绍,中国结算公司总部、沪深分公司均已设置了专门的法律部门,配备了法律专业力量,形成了若干法律工作的专门规章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公司不断提高依法合规运营水平。
为证券登记结算奠定清晰法律基础
“2005年《证券法》修订时,中国结算积极协调、宣传、沟通,推动了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章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在原有11条的基础上,新增3条,修改了10条。在修改的10条中,内容方面的修改多达9条,文字方面的修改2条。”对于当时的情形,相关业务负责人依然记忆犹新。
“《证券法》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章的大幅修订,充分说明了立法层面对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重视。”相关业务负责人说,这次法律修改是全市场、全社会对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客观规律和重要性认识的深化,也是对于这种认识的法律化,为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提供了非常必要的保障。
他同时介绍,《物权法》出台过程中,中国结算对《物权法》中的“权利质权”等相关条款亦提出了许多修改建议,为证券质押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
“所有这些,都为中国结算的证券登记业务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结算备付金是专门用于证券交易后的结算资金。为了证券结算活动的顺利、稳定进行,中国结算推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4]239号)》,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算资金和证券的程序。
为了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第167条、第168条等相关规定,中国结算推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对执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协助执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2007,中国结算呼吁有关机关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7]177号)。相关业务负责人说,这一规定的出台,保障了与中国结算履行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得到了正确、及时地管辖、审理,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保障了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经过数年广泛的讨论,2006年,中国结算配合证监会出台了《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9号),对证券登记结算活动进行了系统、详细、明确的规范。
制度建设为业务创新提供了保障。如,2006年5月,中国结算制订了《债券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为新的债券回购制度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同时,不论是权证、ETF的推出,还是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中国结算都是规则先行,为新业务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清晰的制度基础。
规范业务管理 推动国际立法
制度建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业务规则公平性的基本保障。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是依据《证券法》的授权制定的,对证券市场的所有参与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业务规则的制订、修订、出台、发布必须有严格的程序性、制度性规定来保障。
据相关业务负责人介绍,为了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制订、修订、审批、发布等程序,中国结算专门制定了《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办法》,以保障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开、公正。对于适用于市场参与主体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了广泛征求市场参与人意见、修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报经证监会审批、向市场发布等严格的程序。
“按上述程序、以中国结算名义对市场发布的主要业务规则(包括业务规则性质的通知)共计近100件,上海、深圳分公司发布的业务指南、指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近150件。另外,还对其中的100余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相关业务负责人说。
作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成员国之一,我国积极参加公约的起草及制定工作。自2002年以来,在证监会领导下,中国结算积极参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中介化证券实体法公约》的研究工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参与公约的谈判、举办多次研讨会,并承担了相关研究报告的撰写工作,提供了大量、细致的研究、论证资料,为国家高层做出是否加入该公约提供了基础性支持。
未来继续完善证券登记结算法规制度体系
“过去十年,证券登记结算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当然,客观、冷静地分析判断目前仍然需要有进一步完善之处。”相关业务负责人坦言。
他介绍,这主要是与国际上对证券登记结算活动法律基础的要求相比,我国现行证券登记结算法律制度体系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他同时透露,下一个十年,中国结算将继续推动证券电子簿记相关专门立法、开展法律课题研究等,继续全面推进与证券登记结算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流程的制定、修改完善等工作,以实现建设一套健全、清晰、透明、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标准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