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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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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4-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5版)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视角,根据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运行状况、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风险收益特性、基金净资产、价值底线,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并用,灵活动态地选取适当的风险乘数,以期对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额进行优化调节,力争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获取投资收益。

      2)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结合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政策形势,金融市场走势(尤其是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分析判断市场时机,合理确定基金在债券、股票、货币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股票、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与期限结构。

      1大类资产的比例配置

      借鉴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结合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上市公司未来整体盈利增长状况、股票市场估值状况与未来可能运行区间的审慎研判,确定债券类、权益类、货币类资产配置的大致比例。

      在投资时钟的“衰退”象限、并预期“衰退”即将结束,在投资时钟的“复苏”象限,在投资时钟的“过热”象限但政府并未采取紧缩性政策、并预期在短期内不会采取紧缩性政策的情况下,以及股票市场的估值状态并未处于历史上估值水平的较高区间并预期估值下行空间较小的情况下,将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维持在较高水平,债券类、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随之而定;在投资时钟的“过热”象限且政府已采取紧缩性政策或预期将采取紧缩性政策的情况下,以及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处于历史上估值水平的较高区间并预期较高的估值水平难以持续的情况下,将逐渐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根据本基金对于未来利率变化趋势的预判,合理确定债券类、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投资时钟的“过热”象限且政府紧缩性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在投资时钟的“滞胀”象限并预期宏观经济将进一步滑向“衰退”象限的情况下,或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已呈现下行趋势以修复其“高估”状态并预期估值的此种下行趋势仍将持续的情况下,根据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取向、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与运行状况,严格控制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同时,将债券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维持在较高水平,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随之而定;

      2大类资产的期限配置

      根据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值,确定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货币资产的加权平均期限之目标范围(股票资产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在确定债券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期限结构的过程中,必须针对债券市值相对于利率变化的敏感性进行严格的压力测试与情景模拟,根据压力测试与情景模拟的结果,制定审慎的配置方案。

      3)、债券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为实现保本期结束时的本金保障目标,本基金债券类资产中相当大一部分将会采取买入并持有的策略;对于此类配置,债券的信用风险、到期收益率、以及剩余期限是否与剩余保本期匹配等因素将着重考虑。同时为了保证基金的流动性并追求更高的收益,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一小部分将采取主动灵活的配置策略,积极布局于各类债券资产,以追求更高的收益率。

      1债券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范围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走势及其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CPI与利率变化趋势以及预测值、未来1~3年央行可能的加减息幅度,通过审慎分析与测算,确定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一般而言,当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提升久期,以分享债券的上涨收益;当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当降低久期,以规避债券的下跌风险。

      当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过热”象限且政府已采取紧缩性政策或预期政府将采取紧缩性政策的情况下、在投资时钟的“滞胀”象限且预期短期内还会进入“衰退”的象限的情况下,将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在宏观经济的“滞胀”象限、“衰退”象限且政府已采取宽松性政策或预期将采取宽松政策的情况下,加权平均久期可适当增大;在“复苏”象限,视申购赎回的情况、相关券种的流动性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加权平均久期,原则上,维持加权平均久期基本不变。

      2债券类资产的期限配置

      在确定了债券类、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大致的期限结构之后,根据债券类资产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在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下确定久期为1年以下、1~3年、3~5年、5年以上的债券品种之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3债券类资产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情况、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定性与定量因素的分析,确定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与公司债这四个子类债券市值占基金债券类资产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当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衰退”象限且政府已采取宽松性政策或预期将采取宽松政策的情况下、“复苏”象限、“过热”象限但政府并未采取紧缩性政策并预期在短期内不会采取紧缩性政策的情况下,以及股票市场的上行阶段,将可转债的配置比例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将国债、央票、金融债配置的配置比例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净赎回与基金转换;当宏观经济处于“过热”象限且政府已采取紧缩性政策或预期将采取紧缩性政策的情况下、“滞胀”象限,以及股票市场的下行阶段,降低企业债、公司债(尤其是可转债)的配置比例,提高国债、央票、金融债配置的配置比例。

      如果基金连续处于净赎回状态,则应提高国债、央票、金融债配置的配置比例,以提升资产组合的流动性。

      本基金将根据各类属债券的流动性、换手率、配置比例的目标区间、投资组合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区间以及基金净申购与净赎回的情况,确定各类属债券的期限构成。

      4)存款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名义利率的运行趋势,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运行情况,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各期限货币的流动性、收益率的变化,确定本基金配置在现金、活期存款及1年期以下定期存款(含1年期),1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上的资金量占货币类资产总量的相对比例。

      在确定各期限货币类资产配置的相对比例时,必须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进行严格的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的结果,制定审慎的配置方案,并随着前述决策变量的变化,实时动态地调整配置比例,严格控制货币资产的加权平均剩余期限。

      5)债券品种选择

      由于货币类资产的品种选择相对简单,故而,此处集中分析债券类资产的品种选择。

      本基金对于债券品种的选择坚持如下原则:非政策性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企业债与公司债(无论是否含权)、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在进入债券二级重点库、债券一级重点库之前都必须进行严格的内部评级。

      1国债与央票

      对于国债与央行票据,本基金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在持有过程中会结合利率走势、到期收益率、换手率、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范围、申购赎回的情况,在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与央票之间选取适当的品种。另外,本基金将审慎评估回购收益率与国债、央票的到期收益率之间的利差,选择到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降空间的国债、央票品种。

      2金融债

      在内部评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未来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金融债各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换手率、外部评级、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范围等因素,审慎遴选具有比较优势的金融债品种。

      3普通企业债与公司债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债券定价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外部评级与本基金内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付与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该债券内部评级的结果,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4含权债券的选择

      含权债券主要有两类: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含可转换为股本选择权的债券。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相关定价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之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估值的主要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了股票买入期权,投资者既可以获得债券投资的固定收益,又可在一定期限之后转换为股票以分享公司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在对债转股条款、发债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到期收益率来判别可转债的纯债价值,选择纯债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提升本金投资的安全性;通过对发债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股票估值模型、未来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以及股票市场运行趋势的判断,来鉴别可转债的期权价值。在宏观经济与股票市场下行周期的后半段与上升周期的前半段,优先选择期权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获取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

      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之基础性资产池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将审慎测算其基础性资产的违约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到期收益率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同时,本基金还将充分考虑资产支持证券之到期收益率的风险溢价与流动性溢价,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6回购

      结合利率走势、回购收益率、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综合评估其收益性与违约风险,审慎分析品种间收益率的期限结构,以短期品种为主,选择收益率相对高的回购品种进行投资。

      7金鹰债券综合评价模型

      为了综合评价债券品种的比较优势,本基金根据债券品种的流动性、区间收益率、信用评级、历史上的违约记录、到期收益率,以及本基金的资产规模等因素,开发了“金鹰债券综合评价模型”,为债券品种的遴选提供数量化依据。

      根据“金鹰债券综合评价模型”的得分值,将久期为1年以下、1~3年、3~5年、5年以上的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分类排序,分别选取7个子类债券、4种期限范围内得分值居于前1/2的品种作为本基金的备选投资品种。

      6)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

      1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本基金将利用公司自主开发的“金鹰行业评价模型”、“金鹰企业评价模型”,对新股所属行业属性与成长空间、新股的基本面做出定量分析,采用适当的估值模型对新股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结合二级市场的平均估值水平、并参考类似新股上市之后的平均溢价率,给出合理的询价;根据新股发行价,估算新股上市后的合理定价;根据二级市场的运行情况、新股发行的频度、近期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的平均资金规模、拟参与申购的新股之实际发行规模,估计中签率,并据此测算该次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作出是否参与该次新股申购的决定。

      2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A、进取与防御的抉择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判断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作出防御或者进取的抉择。在“衰退”象限且政府已采取扩张性政策或预期将采取扩张性政策的情况下,“复苏”象限,“过热”象限但政府并未采取紧缩性政策并预期在短期内不会采取紧缩性政策的情况下,采取进取优先的策略;在“过热”象限且政府已采取紧缩性政策或预期将采取紧缩性政策的情况下,采取进取与防御并重的策略;在投资时钟的“过热”象限且政府紧缩性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在投资时钟的“滞胀”象限并预期宏观经济将进一步滑向“衰退”象限的情况下,或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已呈现下行的趋势以修复其“高估”状态并预期估值的此种下行趋势仍将持续的情况下,采取防御优先的策略。

      B、行业配置

      确定了防御或者进取的投资取向之后,本基金审慎遴选重点配置的行业——根据进取优先的策略,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强周期行业、高贝塔值的行业;根据防御优先的策略,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弱周期行业、生活必需品行业、生物医药行业;根据防御与进取并重的策略,本基金将在强周期与弱周期行业、高贝塔值与低贝塔值的行业之间寻求某种程度的折衷与平衡,随着宏观经济逐渐由“过热”象限滑向“滞胀”象限,投资组合渐近地偏向弱周期行业、低贝塔值行业、生活必需品行业、医药生物行业。

      本公司自主开发了“金鹰行业评价模型”,该模型为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提供定量化依据,避免了行业配置的盲目性与随意性。

      C、风格追踪

      本基金将密切追踪股票市场风格(大盘股与中小盘股、成长股与价值股、低价股与高价股、低PB与高PB)的切换与板块(地理区域板块、投资类与消费类板块)的轮动,随着市场行情风格的转换与板块的轮动,适时、适度地调整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板块构成与风格特征。

      D、个股选择

      基于行业配置策略与市场行情风格,本基金在各行业内遴选相应的投资标的。

      根据防御原则,本基金将审慎甄别公司的核心价值,从公司治理、公司战略、行业地位等方面审视公司核心竞争力,通过自下而上的研究,以基本面分析为核心,力求挖掘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稳健经营、价值低估型公司。

      根据进取原则,本基金将努力发掘那些可持续、可预见的成长型公司,重点在于对公司成长性的客观评价和比较上,不仅仅需要关注增长率之类的数量指标,同时还要关注成长的质量以及成长的可持续性。

      为了对个股的基本面情况与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本公司建立了“金鹰企业评价模型”,该模型可为本基金的个股选择提供定量化依据,避免了个股选择的盲目性与随意性。

      另外,对行情风格的密切追踪,可为个股选择提供新的视角,有利于提升个股选择的有效性。

      5、业绩比较基准

      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日适用的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并随着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而动态调整。

      本基金选择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1)与本基金的保本期相同。本基金的保本期为3年,对于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而言,将持有到保本期结束时的收益率与另一个可替代的投资方向——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的利率(税后)相比较,可以反映出二者之间的优劣;(2)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为投资者投资于定期存款实际可获得的收益率,将其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有助于本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理性地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性,准确地理解本基金本金保证的有效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从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积极配置的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运行趋势的前瞻性研判,预测未来利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力求准确把握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投资理念

      坚持“深入研究、稳健投资、主动管理、严控风险”的投资理念,在注重投资组合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前提下,努力把握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3、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货币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

      4、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依据

      1)“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

      本基金的可投资标的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债券类、权益类、货币类,名义利率是影响上述三大类资产收益与风险的关键变量之一,故而,利率预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基金运作过程当中的第二个关键变量是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加权平均久期越长,则投资组合收益率的利率敏感性越大。

      短期名义利率的预测、加权平均久期的确定,都离不开“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所谓“自上而下”,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审慎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运行趋势的基础上,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利率尤其是中短期利率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根据预测结果,决定本基金组合在各类属资产(债券与央票,股票,现金、存款、回购)上的配置比例、期限结构与品种构成。而“自下而上”是指当某一类资产的投资收益率持续上升或下降时,本基金将审慎研判:此种上升或下降是否有基本面因素的支持,是否可持续。如果研判的结果认为该类资产投资收益率持续上升或下降具有基本面因素的支撑,可持续,本基金将“自下而上”地重新调整个券、类属资产、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期限结构。

      2)安全性与流动性优先,兼顾收益性

      就债券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偏好而言,大致可分为两类:风险偏好程度很低的投资者与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投资者。风险偏好程度很低的投资者购买债券型基金之目的在于: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而不必承担过高的投资风险;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投资者购买债券型基金之目的在于:暂时规避其他高风险资产的下跌风险。

      显然,对于以上两类投资者而言,债券型基金资产的安全性与流动性都是第一位的,收益性是第二位的。为此,本基金坚持安全性与流动性优先、兼顾收益性的投资原则。

      (2)投资策略方法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本基金采取主动投资的方法,充分发挥金融工程与数量化方法的决策辅助作用,以期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及时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方法由两部分组成:基础性分析工具(市场利率预测、投资时钟所处象限的判断)与交易性策略。

      本基金分别采用定性与定量的方法来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与变化量。另外,本基金借鉴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通过对投资时钟各象限内股票、债券、货币资产平均收益率的审慎考察,为本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提供新的分析视角。

      本基金的交易型策略包括:收益率曲线分析、期限结构滚动配置与现金流管理、无风险套利、流动性管理、加权平均久期管理、利率波动策略、正回购放大、利率免疫、一级市场参与、信用策略。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走势、CPI与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灵活选择恰当的交易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投资收益。

      (3)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分成:投资组合加权平均久期的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债券类属配置、债券品种的选择这四个层面。在每一个层面上,需要解决的问题各不相同。

      1)确定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范围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走势及其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CPI与利率变化趋势以及预测值、未来1~12个月央行可能的加减息幅度,通过审慎分析与测算,确定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一般而言,当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提升久期,以分享债券的上涨收益;当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当降低久期,以规避债券的下跌风险。

      当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过热”象限且政府已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紧缩性政策、“滞胀”象限且预期政府短期内不会采取扩张性政策的情况下,将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维持在较低的水平;而在“滞胀”象限或“衰退”象限且政府已采取或预期将采取扩张性政策的情况下,将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在“复苏”象限,视申购赎回的情况、相关券种的流动性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加权平均久期,原则上,维持加权平均久期基本不变。

      2)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视角,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并用,结合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政策形势,金融市场走势(尤其是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分析判断市场时机,合理确定基金在债券、股票、货币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股票、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与期限结构。

      1大类资产的比例配置

      借鉴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结合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股票市场估值状况与未来可能的运行区间,大致确定债券类、权益类、货币类资产配置的大致比例。

      当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衰退”象限并预期“衰退”即将结束、“复苏”象限、“过热”象限但政府并未采取紧缩性政策,以及股票市场的上行阶段,将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维持在较高水平,债券类、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随之而定;在“过热”象限且政府已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紧缩性政策、“滞胀”象限并预期滞胀状态仍将持续的情况下,将债券类、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均维持在较低水平,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随之而定;在“滞胀”象限并预期将滑入“衰退”象限、“衰退”象限,根据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取向、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与运行状况,确定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同时,将债券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维持在较高水平,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随之而定。

      2大类资产的期限配置

      根据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范围,确定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货币资产的加权平均期限之目标范围(股票资产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在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期限结构的过程中,必须针对债券市值相对于利率变化的敏感性进行严格的压力测试与情景模拟,根据压力测试与情景模拟的结果,制定审慎的配置方案。

      3)债券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1债券类资产的期限配置

      在确定了债券类、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大致的期限结构之后,根据债券类资产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在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下确定久期为1年以下、1~3年、3~5年、5年以上的债券品种之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2债券类资产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情况、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定性与定量因素的分析,确定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与公司债这四个子类债券市值占基金债券类资产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当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衰退”象限并预期“衰退”即将结束、“复苏”象限、“过热”象限但政府并未采取紧缩性政策,以及股票市场的上行阶段,将可转债的相对比例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将国债、央票、金融债配置的相对比例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净赎回与基金转换;当宏观经济处于“过热”象限且政府已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紧缩性政策、“滞胀”象限,以及股票市场的下行阶段,降低企业债、公司债(尤其是可转债)的配置比例,提高国债、央票、金融债配置的相对比例。

      如果基金连续处于净赎回状态,则应提高国债、央票、金融债配置的相对比例,以提升资产组合的流动性。

      本基金将根据各类属债券的流动性、换手率、相对配置比例的目标区间、投资组合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区间以及基金净申购与净赎回的情况,确定各类属债券的期限构成。

      4)存款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名义利率的运行趋势,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运行情况,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各期限货币的流动性、收益率的变化,确定本基金配置在现金、活期存款及1年期以下定期存款(含1年期),1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上的资金量占货币类资产总量的相对比例。

      在确定各期限货币类资产配置的相对比例时,必须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进行严格的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的结果,制定审慎的配置方案,并随着前述决策变量的变化,实时动态地调整配置比例,严格控制货币资产的加权平均剩余期限。

      5)债券品种选择

      由于货币类资产的品种选择相对简单,故而,此处集中分析债券类资产的品种选择。

      本基金对于债券品种的选择坚持如下原则:非政策性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企业债与公司债(无论是否含权)、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在进入债券二级重点库、债券一级重点库之前都必须进行严格的内部评级。

      1国债与央票

      对于国债与央行票据,本基金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在持有过程中会结合利率走势、到期收益率、换手率、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范围、申购赎回的情况,在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与央票之间选取适当的品种。另外,本基金将审慎评估回购收益率与国债、央票的到期收益率之间的利差,选择到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降空间的国债、央票品种。

      2金融债

      在内部评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未来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金融债各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换手率、外部评级、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范围等因素,审慎遴选具有比较优势的金融债品种。

      3普通企业债与公司债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债券定价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外部评级与本基金内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付与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该债券内部评级的结果,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4含权债券的选择

      含权债券主要有两类: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含可转换为股本选择权的债券。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相关定价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之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估值的主要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了股票买入期权,投资者既可以获得债券投资的固定收益,又可在一定期限之后转换为股票以分享公司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在对债转股条款、发债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到期收益率来判别可转债的纯债价值,选择纯债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提升本金投资的安全性;通过对发债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股票估值模型、未来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以及股票市场运行趋势的判断,来鉴别可转债的期权价值。在宏观经济与股票市场下行周期的后半段与上升周期的前半段,优先选择期权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获取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

      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之基础性资产池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将审慎测算其基础性资产的违约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到期收益率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同时,本基金还将充分考虑资产支持证券之到期收益率的风险溢价与流动性溢价,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6回购

      结合利率走势、回购收益率、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综合评估其收益性与违约风险,审慎分析品种间收益率的期限结构,以短期品种为主,选择收益率相对高的回购品种进行投资。

      7金鹰债券综合评价模型

      为了综合评价债券品种的比较优势,本基金根据债券品种的流动性、区间收益率、信用评级、历史上的违约记录、到期收益率,以及本基金的资产规模等因素,开发了“金鹰债券综合评价模型”,为债券品种的遴选提供数量化依据。

      根据“金鹰债券综合评价模型”的得分值,将久期为1年以下、1~3年、3~5年、5年以上的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分类排序,分别选取7个子类债券、4种期限范围内得分值居于前1/2的品种作为本基金的备选投资品种。

      6)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

      1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本基金将利用公司自主开发的“金鹰行业评价模型”、“金鹰企业评价模型”,对新股所属行业属性与成长空间、新股的基本面做出定量分析,采用适当的估值模型对新股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结合二级市场的平均估值水平、并参考类似新股上市之后的平均溢价率,给出合理的询价;根据新股发行价,估算新股上市后的合理定价;根据二级市场的运行情况、新股发行的频度、近期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的平均资金规模、拟参与申购的新股之实际发行规模,估计中签率,并据此测算该次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作出是否参与该次新股申购的决定。

      2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A、进取与防御的抉择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判断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作出防御或者进取的抉择。在“衰退”象限且政府已经采取或预期将采取扩展性政策的情况下,“复苏”象限,“过热”象限但政府并未采取紧缩性政策的情况下,采取进取优先的策略;在“过热”象限且政府已经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紧缩性政策的情况下,采取进取与防御并重的策略;在“滞胀”象限或“衰退”象限且预期政府短期内不会采取扩展性政策的情况下,采取防御优先的策略。

      B、行业配置

      确定了防御或者进取的投资取向之后,本基金审慎遴选重点配置的行业——根据进取优先的策略,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强周期行业、高贝塔值的行业;根据防御优先的策略,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弱周期行业、生活必需品行业、生物医药行业;根据防御与进取并重的策略,本基金将在强周期与弱周期行业、高贝塔值与低贝塔值的行业之间寻求某种程度的折衷与平衡,随着宏观经济逐渐由“过热”象限滑向“滞胀”象限,投资组合渐近地偏向弱周期行业、低贝塔值行业、生活必需品行业、医药生物行业。

      本公司自主开发了“金鹰行业评价模型”,该模型为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提供定量化依据,避免了行业配置的盲目性与随意性。

      C、风格追踪

      本基金将密切追踪股票市场风格(大盘股与中小盘股、成长股与价值股、低价股与高价股、低PB与高PB)的切换与板块(地理区域板块、投资类与消费类板块)的轮动,随着市场行情风格的转换与板块的轮动,适时、适度地调整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板块构成与风格特征。

      D、个股选择

      基于行业配置策略与市场行情风格,本基金在各行业内遴选相应的投资标的。

      根据防御原则,本基金将审慎甄别公司的核心价值,从公司治理、公司战略、行业地位等方面审视公司核心竞争力,通过自下而上的研究,以基本面分析为核心,力求挖掘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稳健经营、价值低估型公司。

      根据进取原则,本基金将努力发掘那些可持续、可预见的成长型公司,重点在于对公司成长性的客观评价和比较上,不仅仅需要关注增长率之类的数量指标,同时还要关注成长的质量以及成长的可持续性。

      为了对个股的基本面情况与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本公司建立了“金鹰企业评价模型”,该模型可为本基金的个股选择提供定量化依据,避免了个股选择的盲目性与随意性。

      另外,对行情风格的密切追踪,可为个股选择提供新的视角,有利于提升个股选择的有效性。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5)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或以电子方式传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以电子方式传送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1)在保本周期内(包括但不限于第一个保本周期),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保本周期内的申购,红利再投资的金额不保本,也不收取申购费。

      (2)保本周期届满后,若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申购,但不收取申购费。

      在(1)、(2)两种情形下,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均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十、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之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该基金托管人。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的募集”中“(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3、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1)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发生保本赔付,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3)过渡期的起讫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4)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及担保安排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5)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三、风险揭示

      (一)风险提示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另外,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即实际净认购金额)的可能性;未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出时不能获得保本担保,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此外,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如果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可能到期终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其他类型基金,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为准。

      (二)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例如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类资产价格将会下降,若基金组合加权平均久期过长,则将给基金资产带来较大的损失。

      4、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也称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也不能完全规避。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相关的风险。由于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变动程度不同,各期限债券的价格变动也会不同;基金组合单一的加权平均久期指标将不能充分反映这一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带来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以及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资质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

      9、资产支持证券的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成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影响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场利率的变化,其他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影响因素多且不确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10、股价波动风险

      由于本基金可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含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在持有期内价格的波动将会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本基金进行新股申购时,由于资金的占用、中签率和首日开盘价的不确定性,以及某些申购成功的新股因锁定期而在一段时间内丧失流动性而带来的风险,也将会对基金资产的收益造成影响;另外基金投资的衍生品资产(包括含权债券),其内在价值也会因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以及距离到期的时间而变化,进而给基金组合的收益带来影响。

      11、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融入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或者逆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小于融出资金潜在的投资收益率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正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正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三)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五)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时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投资管理风险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采取主动的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的品种选择相互结合,力争为投资者在保障本金安全的情况下实现更多的资产增值,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组合风险的增加。在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态势的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对基金收益也存在影响。

      (八)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采用改进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特有的风险包括:

      1、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因为风险资产投资不当带来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影响基金资产的增值;或风险乘数波动过大而使基金业绩波动较大;

      2、本基金的本金保障条款存在前提条件——持有到保本期结束,在此期间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基金合同承诺的保底金额,若在此期间赎回将不享受保底金额的保障。

      3、为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基金运作中可能会对部分无风险资产采用买入并持有的策略;若遇大规模赎回,基金可能因资产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带来损失。

      4、虽然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责任提供担保,但是,担保人也会因下列情形的发生而导致其不能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履行担保责任,从而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发生经营风险而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

      (九)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四、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及担保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变更。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保本权利均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周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单位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至1.00元;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操作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5、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三)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到期操作。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保本额(扣除相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保本额(扣除相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作为转出金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保本额(扣除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入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5、在到期操作期间,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或默认继续持有的,可按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担保,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担保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 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小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2、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7)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金额在申购期间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六)转为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保本赔付责任的承担,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五、基金保本的担保”之第六条。

      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执行;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