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1-013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津高民初字第6号《立案通知书》,就公司诉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张志欣女士一案,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3至 9月份,本公司作为需方与作为供方的被告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名称为张家口万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德泰全公司)先后签订了五份钢坯买卖合同,合同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及结算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同时约定如果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本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其已经支付的全部货款和预期收益等。合同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先后向被告德泰全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025.7万元,但被告德泰全公司收到货款后却未按照约定供货。本公司多次要求被告德泰全公司返还货款,被告德泰全公司虽多次承诺返还,但时至今日仅返还100万元。为维护公司利益,2009年11月,公司与德泰全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德泰全公司以部分机器设备价值约262,776,305元作为上述合同预付货款119,800,000元以及续签合同项下预付货款的抵押担保。2010年1月,被告张志欣向本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承诺对被告德泰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
本公司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履行合同任何义务,故应依据合同约定返还本公司已经支付的全部货款。
依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货款人民币11925.7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目前公司对上述款项已计提坏帐准备4810.28万元。
四、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予以及时披露。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