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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783 公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1- 01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51号”文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1 年3月4日向社会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增发”)。本次实际增发人民币普通股20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增发价格为人民币12.6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34,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476,373,600.00元。增发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3月10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由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众环验字(2011)019号”验资报告。本次增发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拓展公司业务范围,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2011 年4月7日,公司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联合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分别与三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以下简称“交行江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江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湖北省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交行江汉支行、农行江南支行、建行湖北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银行的具体账户情况如下:

      1、甲方在交行江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21869232018150095662。截止2011年3 月10日,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元。

      2、甲方在农行江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17-060101040020870。截止2011年3月10日,该专户余额为800,000,000元。

      3、甲方在建行湖北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2001170008053013713。截止2011年3月10日,该专户余额为685,922,000元。

      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增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相关发行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正平、张亚波和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依黎、王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丁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专户总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丙方、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2年12月31日解除。

      十、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