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及时归还募集资金被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铁路 公告编号:2011-014
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因未及时归还募集资金被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年3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1】第11号),该函指出:我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4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期限已超过6个月,但我公司尚未将其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违反我公司作出的公开承诺,且我公司未就归还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1条、11.11.1条的规定;该函同时指出我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有效督导我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并及时就我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履行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该函要求我公司、保荐机构及全体董事和保荐代表人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快完成募集资金归还工作,并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011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对本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1】1号)和《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正浩、总经理周静波、财务总监金卫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1】2号),该决定指出我公司前期使用2009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45,319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未能在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因此,该决定要求我公司应于2011年3月25日前将2009年非公开发行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到期募集资金汇回公司本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同时要求我公司董事长刘正浩、总经理周静波、财务总监金卫民于2011年3月18日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天津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2011年3月18日10时,我公司董事长刘正浩先生、总经理周静波先生、财务总监金卫民先生已前往天津证监局接受了监管谈话,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沟通和说明,并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了《本人杜绝违规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承诺书》及《纠正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违规行为承诺书》的书面材料,董事长刘正浩先生、总经理周静波先生、财务总监金卫民先生承诺及时对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将已到期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于2011年3月25日前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纠正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违规行为,同时在以后的工作中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承诺坚决杜绝违规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物资”)与中能华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华辰”)的经济纠纷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我公司在华夏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募集资金账户处于被冻结状态,为避免归还募集资金后造成追加冻结风险,进而影响到募投项目酒航铁路的顺利进行,因此截至2011年3月15日,到期募集资金42,800万元无法按期归还至国恒铁路在华夏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帐户。(该事项详见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之相关情况的公告》)
为避免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后存在一并被冻结的风险,到期募集资金亦无法归还至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
截至目前,虽因铁路物资与中能华辰尚未就该纠纷达成最终和解,导致到期募集资金42,800万元仍无法按期归还至国恒铁路在华夏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但本公司现正努力促使铁路物资与中能华辰达成初步共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尽快协调促成该纠纷的解决,将到期募集资金42,800万元归还至国恒铁路在华夏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账号:4043200001801800000863)。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