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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08 股票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1-1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04月08日上午10: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新湖商务大厦十一楼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虞迪锋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情况:本次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其中3位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3,110,0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资新湖控股有限公司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有效表决权为3,110,038股,其中投赞成票为2,841,188股,投反对票为268,850股,投弃权票为0股,投赞成票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数的91.3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和梁作金律师对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