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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1-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1-028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8年7月12日,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捷钢构” 或“甲方”)与本公司签订《钢结构加工定制合同》,约定由飞捷钢构提供图纸、公司采购原材料的包工包料方式为其客户印度公司定制加工熔钢车间的钢结构件,第一期工程量为2,300吨,合同总价暂定为1,800万元,飞捷钢构应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本批次要求交货的总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付给乙方,在工厂提货时货款在出厂前结清。

      2008年7月15日,本公司收到飞捷钢构支付的200万元预付款;2008年7月29日,飞捷钢构与本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第一期2,300吨的工程量调整为1,700吨,提货时间更改为2008年9月5日;2008年7月31日,飞捷钢构再次将生产计划调整为1,421吨,提货时间调整为2008年10月1日,同日公司收到飞捷钢构支付的400万元预付款。2009年1月8日,飞捷钢构致函本公司,以本公司未能按时交货,导致其未能按时提供货物给印度公司,印度公司最终取消订货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2009 年1 月6 日,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乙方”)未能按时交货,导致其未能按时提供货物给印度公司,印度公司最终取消订货合同为由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定的《钢结构加工定制合同》,且要求公司返还其预付款600 万元及赔偿损失400 万元。2009 年6 月18 日,飞捷钢构将要求赔偿损失金额增加至1300 万元。

      2009 年2 月3 日,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南市民二初字第18-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管辖权异议;2009年3 月16 日,公司不服裁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9 年2 月9 日,公司以其已经按飞捷钢构要求完成加工钢构,因钢材市场价格下降,飞捷钢构无履行合同诚意,无故解除合同,导致定做物无法出卖为由,起诉至长丰县人民法院,要求飞捷钢构赔偿损失290 万元(已扣减飞捷钢构600 万元预付款)。2009 年3 月5 日,飞捷钢构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因双方就管辖权发生争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的管辖权提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已于2010 年3 月10 日以(2009)民立他字第60 号文件通知,指定飞捷钢构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和公司诉飞捷钢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两案已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以上诉讼内容已经在《招股说明书》和《2010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二、有关本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1年4月8日,公司与飞捷钢构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甲方: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双方协议如下:

      (一)乙方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返还付款600万元,该款项由乙方转款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淮河路支行,账号:2121012080056205);

      (二)乙方将预付款600万元转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对方主张涉案的承揽合同纠纷项下的全部任何债权债务;

      (三)上述款项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后,甲方就其起诉的(2010)合民二初字第68号案件以及乙方就其起诉的(2010)合民二初第68号案件分别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再由甲方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转款600万元;

      (四)甲、乙双方各自起诉的案件因撤诉产生的诉讼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留存一份。

      三、本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2010年度报告》中披露,由于该诉讼案件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将上述赔偿金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1300万元,同时对已加工完成的钢构产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了4,195,987.44 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本诉讼的《和解协议》执行后公司将会把因该诉讼计提的预计负债1300万元在2011年二季度进行结转,将增加2011年二季度利润1300万元。同时,公司会尽快将本次已加工完成的钢构产品进行改制使用或做废品出售。

      四、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备查文件

      2011年4月8日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