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3 证券简称:旭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1-012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旭光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89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689,55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80元。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旭光股份本非公开发行出具的川华信验[2011]06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总额313,115,79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计13,751,379.55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364,410.45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实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旭光股份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等银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 和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 于 2011 年4月11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旭光股份在协议银行开设的专户仅用于电子电气生产研发基地改造项目、年产10万只中压开关接地隔离用真空器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40万件工业金属化陶瓷制品及配套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2,250只射频震荡电子管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技术中心改造升级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旭光股份承诺若以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将及时通知浙商证券。其存单按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存单不得质押。
二、旭光股份与协议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浙商证券作为旭光股份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旭光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浙商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旭光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旭光股份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浙商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旭光股份和协议银行应当配合浙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浙商证券每半年度对旭光股份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旭光股份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随时到协议银行查询、复印旭光股份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协议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旭光股份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浙商证券。
六、旭光股份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旭光股份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浙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协议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旭光股份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旭光股份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保荐机构发现旭光股份、协议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