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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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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主营业务:铅锌矿采选、冶炼(不含特定矿产品)、铁矿开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商贸流通。

    住所:甘肃省徽县城关滨河路中段

    5、阿鲁科尔沁旗龙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润芳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主营业务: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开采;选矿;销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住所:阿鲁科尔沁旗双胜镇

    6、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建民

    注册资本:16000万元

    主营业务:铅冶炼加工及相关产品的加工和销售

    住所:乌后旗青山工业园区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与公司属于同一母公司。

    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

    甘肃中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属于同一母公司。

    甘肃洛坝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属于同一母公司。

    阿鲁科尔沁旗龙钰矿业有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

    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的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原则上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事项公平、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独立性和财务状况无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2009年7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的议案。在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蔡亮回避表决。

    2010年3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白银、氧化锌的《供货合同》、购买铅渣、铜渣、银浮选渣的《购货合同》,三个合同的有效期均为三年。在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杨安国、翟延明、李继红、任文艺均回避表决。

    2010年7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粗铅的《购货合同》,该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在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蔡亮回避表决。

    2011年4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电解铅的《供货合同》,该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在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杨安国、翟延明、李继红均回避表决。

    2011年4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甘肃中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购买银矿粉的《购货合同》,该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在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杨安国、翟延明、李继红、蔡亮均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2010年股东大会审议。

    2011年4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甘肃洛坝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铅精矿的《购货合同》,该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在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杨安国、翟延明、李继红、蔡亮均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2010年股东大会审议。

    2011年4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阿鲁科尔沁旗龙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铅精矿的《购货合同》,该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在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杨安国、翟延明、李继红均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以上关联事项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以上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以上关联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关联交易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情况。

    2010年4月16日,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公司向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销售白银、氧化锌的《供货合同》、购买铅渣、铜渣、银浮选渣的《购货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

    2010年8月10日,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购买粗铅的《购货合同》。

    六、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情况

    1、公司与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的《技术服务协议》在经2009年7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签署。

    2、公司与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电解铅的《供货合同》在经2011年4月1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签署。

    3、公司与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白银、氧化锌的《供货合同》、购买铅渣、铜渣、银浮选渣的《购货合同》在经2010年4月16日公司2009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签署。

    4、公司与阿鲁科尔沁旗龙钰矿业有限公司购买铅精矿的《购货合同》在经公司2011年4月1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签署。

    5、公司与甘肃中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购买银矿粉的《购货合同》在经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署生效。

    6、公司与甘肃洛坝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铅精矿的《购货合同》在经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署生效。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1-004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将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63号文核准,公司以刊登配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前一交易日2010年12月8日总股本228,269,160股为基数,每10股配3股,向截至股权登记日2010年12月13日(T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豫光金铅全体股东配售。可配售股份总额为68,480,74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际配售A股66,981,616股,配股价格9.4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5,655,535.8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21,104,353.03元。上述资金于2010年12月22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10]1018号)验资确认。

    2、本年度使用金额及截止201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单元: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621,104,353.03
    报告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334,000,000.00
    1二期废旧蓄电池综合利用工程项目 
    2污水综合治理回用工程项目 
    3偿还公司8万吨/年熔池熔炼直接炼铅环保治理工程项目国家开发银行项目建设贷款280,000,000.00
    4补充公司8 万吨/年熔池熔炼直接炼铅环保治理工程项目流动资金54,000,000.00
    手续费支出1,592.40
    利息收入 
    募集资金余额287,102,760.63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288,519,742.25 元,其中1,416,981.62元为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2005年6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均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2010年12月29日,公司、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豫光支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和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按约履行,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履行了相关职责。

    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单元:人民币元)

    开户行募投专户帐号募集资金到位时专户上的余额截止2010年12月31日各专户余额
    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豫光支行248109154772337,217,334.651,815,742.2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76080154500001618286,704,000.00286,704,000.00
    合计 623,921,334.65288,519,742.25

    说明:募集资金到位时余额包含了未支付发行费用2,816,981.62元,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豫光支行专户余额中包含了未支付发行费用1,416,981.62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1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34,000,000.00元,其中:偿还公司8万吨/年熔池熔炼直接炼铅环保治理工程项目国家开发银行项目建设贷款280,000,000.00元,补充公司8 万吨/年熔池熔炼直接炼铅环保治理工程项目流动资金54,000,000.00元。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序号承诺项目截止2010年12月31日止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
    1、二期废旧蓄电池综合利用工程项目51,912,166.90
    2、污水综合治理回用工程项目20,878,813.49
    合计 72,790,980.39

    以上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截止2010年12月31日尚未置换。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公司没有变更募投项目。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相关信息及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六、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豫光金铅2010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本《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中关于公司2010年度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七、会计师事务所专项鉴证报告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证上字[2008]59号)的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62,110.44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33,400.0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33,400.0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承诺投资项目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

    (1)

    本年度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

    (2)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截至期末投入进度(%))

    (4)=(2)/(1)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二期废旧蓄电池综合利用工

    程项目

    23,911.00 23,911.00  -23,911.00 2012年12月不适用不适用
    污水综合治理回用工程项目4,759.40 4,759.40  -4,759.40 02011年12月不适用不适用 
    偿还公司8万吨/年熔池熔炼直接炼铅环保治理工程项目国家开发银行项目建设贷款28,000.00 28,000.0028,000.0028,000.00100 2010年8月36.96
    补充公司8 万吨/年熔池熔炼直接炼铅环保治理工程项目流动资金5,440.04 5,440.045400.00 5400.00 -40.04  99.262010年8月7.21
    合计  62,110.44  62,110.44 33,400.00 

    -28,710.44 53.78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

    (分具体募投项目)

    1、二期废旧蓄电池综合利用工程设计处理废旧蓄电池35万吨,分两套处理系统建设,截止2010年12月31日,该项目第一套主体工程已建成投入试运行,未按原配股招股说明书计划进度进行,原因如下: 2010年国家对废旧蓄电池回收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进行了调整,从2009年退还70%,2010年退还50%,调整为2011年取消先征后退政策,暂时影响废旧蓄电池供应。公司考虑到本项目收益可能会因受到上游废旧蓄电池供应不足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因此决定对第二套处理系统延期建设,全部工程计划于2012年12月底前完成。2、豫光金铅污水综合治理回用工程,截止2010年12月31日,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成,但该工程中污酸处理站改造对是采用电絮凝处理工艺还是生物制剂处理工艺重新进行了调研论证,因此工程有所延期,预计全部工程将于2011年12月底完工。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说明

    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72,790,980.39元,但尚未置换。

    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注: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二期废旧蓄电池综合利用工程项目、污水综合治理回用工程项目51,912,166.90元、20,878,813.49元,但上述自有资金尚未完成置换,因此本年度除公司已经使用募集资金偿还的公司8万吨/年熔池熔炼直接炼铅环保治理工程项目国家开发银行项目建设贷款280,000,000.00元,补充公司8 万吨/年熔池熔炼直接炼铅环保治理工程项目流动资金54,000,000.00元及相关手续费外,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287,102,760.63元,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288,519,742.25 元,其中1,416,981.62元为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1-005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1 年4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董事会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募集资金7479.8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公司根据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763号),以刊登配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前一交易日(即2010年12月8日)本公司总股本228,269,160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可配售股份总额为68,480,748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实际配售A 股66,981,616股,配股价格9.4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5,655,535.8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21,104,353.03元。上述资金于2010年12月22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10]1018号)验资确认。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编制基础

    本报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编制。自筹资金是指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在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时,本公司以截至 2011年4月10日止自筹资金已经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支付金额为基础进行编制。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本公司2010年12月9日披露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计划对以下4个项目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5,000.00万元:1、二期废旧蓄电池综合利用工程项目,投资总额23,911.00 万元;2、污水综合治理回用工程项目,投资总额4,759.40万元;3、偿还公司8万吨/年熔池熔炼直接炼铅环保治理工程项目国家开发银行项目建设贷款28,000.00万元;4、剩余部分补充公司8万吨/年熔池熔炼直接炼铅环保治理工程项目流动资金。其中承诺的:偿还公司8万吨/年熔池熔炼直接炼铅环保治理工程项目国家开发银行项目建设贷款28,000.00万元,公司已于2010年12月27日全部偿还完毕。

    截至2011年4月10日止,本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计人民币7,479.85万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承诺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截止2011年4月10日拟以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
    1、二期废旧蓄电池综合利用工程项目23,911.005,337.12
    2、污水综合治理回用工程项目4,759.402,142.73
    合计 28,670.407,479.85

    四、关于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2011 年4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届四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置换部分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分别发表了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7,479.85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监事会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部分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审核报告》【勤信审核 [2011]1022号】,认为公司董事会《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配股的保荐机构,就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置换行为真实、合规,同意发行人以本次配股募集资金7,479.8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审核报告》【勤信审核 [2011]1022号】;

    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1-006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收购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公司拟收购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及相关土地使用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该交易事项已经公司四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交易概述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与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铅盐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公司受让铅盐公司拥有的部分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及相关土地使用权,受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7421.74万元,其中:部分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受让价格为人民币6528.74万元,相关土地使用权受让价格为人民币893.00万元。因本次交易受让方与出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2011年4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审议公司收购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议案》,经表决,公司9名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详见2011年4月13日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11-001))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济源市新济大道亚桥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强新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881100001469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有色金属、煤炭机械生产与销售;安全帽、铅酸蓄电池、极板及蓄电池配件的生产销售;氧化铅销售。

    铅盐公司股东为海南金利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铅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自公司成立以来至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3、截止2010年12月31日,铅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320,836,682.03元、负债总额为905,204,920.65万元,净资产为415,631,761.38万元,营业收入为910,340,473.66万元,净利润为132,495,814.22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交易标的为铅盐公司拥有的部分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及相关26339.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部分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基本情况

    (1)本次受让的房屋建筑物,主要为办公楼、科技楼、东电工房、大门口办公楼等,主要分布在荆梁南街1号院内和豫光金铅柿槟村生产厂区,建筑面积28,843.64平方米,结构主要为砖混结构和框架结构,主要建成于70年代、2000年至2008年间,已办房产证面积7891.07平方米。

    (2)受让的构筑物主要分布在荆梁南街1号院内,主要包括围墙、道路、地面硬化、水沟、自行车棚等,建造年代1995年至2005年。

    (3)受让的机器设备主要存放在荆梁南街1号院内各办公房中,主要包括办公用空调设备、科技楼实验设备,中央空调、电梯、供电配电、供暖、通讯等位于新建办公楼中的设备。

    2、相关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中的土地使用权,即济国用(2008)第113号项下土地面积26339.00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均为出让,使用期限至2047年11月11日。

    (二)上述交易中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未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四、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一)公司聘请河南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中的部分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亚评报字【2011】33号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9月30日,采用的方法是成本法,重要假设前提为被评估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评估前后评估结果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帐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值额增值率%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4,811.026,528.741,717.7235.70

    本次交易中的部分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的收购价格以河南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评估值为依据。

    (二)公司聘请济源市金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交易中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济土估(2010)(估)字第141号《土地估价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9月7日,采用的方法是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本次交易中的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以济源市金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评估值为依据。

    四、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交易双方:

    出让方: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签署日期:2011年4月12日

    (三)交易标的:铅盐公司拥有的部分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及相关土地使用权。

    (四)交易价格:合计人民币7421.74万元,其中:部分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受让价格为人民币6528.74万元,相关土地使用权受让价格为人民币893.00万元。

    (五)支付方式: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支付资产转让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3710.87万元;在土地使用权过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价款。

    (六)交付和过户时间:铅盐公司承诺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房产及土地的转让过户手续。

    (七)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本合同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八)违约责任

    1、转让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我公司交付资产,每逾期一日按未交

    付资产价值的万分之五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

    2、我公司如不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给付资产转让价款时,每逾期一日按未交付资产价值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3、如因其他因素造成转让标的无法过户至我公司名下的,我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我公司已支付的资产转让价款。

    五、收购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的主要办公场所位于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院内。本次资产收购,有助于理清公司与铅盐公司间产权关系,完善治理结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本次资产收购由内部自有资金解决,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收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公司与铅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

    3、河南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济源市金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