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婧妤 ○编辑 颜剑
3月中旬北京市二中院一纸案款发还公告,将“北京中盛怡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中盛怡和”)非法经营案”重新拉回公众视野。当月21日,该案首批受害人案款发还工作开始进行,据悉最终发还的案款可能达到涉案金额的三成左右。
尽管中盛怡和案已近收尾,但5000余万股未上市公司“原始股”,1.7亿余元涉案金额,超过2000名受害人——这些数字应当成为回荡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长鸣警钟,提醒每一位投资者警惕悄无声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证券犯罪。
巧舌如簧:“诱人”的原始股
2005年,杨永、陶洋、章超等人共同投资设立中盛怡和公司,分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当年4月到次年9月间,杨永等五名中盛怡和高管伙同他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非法接受杨凌生物、西安华海、西安大东等三家未上市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的委托,在北京市、河北省向公众代理销售上述公司未上市原始股股权。
如不仔细甄别,“中盛怡和”的招牌可能会在很多投资者眼皮底下蒙混过关——
中盛怡和在北京的两个分公司分别坐落于朝阳区CBD、西城区金融街等两个重要的商圈内,同时在石家庄、唐山设有分公司;员工数百人,所招聘人员均经过所谓“上岗培训”,分公司则都内设行政、财务、业务等部门;客户购买原始股时,签署或获得股权转让协议、个人股权确认登记申请书、股权证持有卡、自然人股权回购承诺书等一系列文件;今天我们仍能在互联网上搜索到中盛怡和公司的介绍,表明这是一家“从事投融资咨询、理财咨询、企业财务顾问、资本运作策划、企业产股权转让咨询”的“正规机构”。
然而,再多的幌子也无法掩盖其非法经营的本质。
曾在中盛怡和工作过的王某回忆,公司的非法买卖是从“拿自己人下手”的“传销式”经营开始的。所有应聘进入公司的员工都必须认购其所代理三家公司的部分股权,再通过亲戚、朋友等渠道推销原始股。销售规模达到一定级别便可升级为销售主管及销售经理,不同级别的员工具有不同的分成比例。
“我们会出去找客户来公司听课,发展自己的团队。听课的人必须有人介绍,以防记者暗访。公司还会一个月招聘两次,新加入的人也必须认购我们销售的原始股。”王某说。
通过巧舌如簧的宣传,中盛怡和取得了“骄人”的销售业绩,从2005年4月开始的17个月中,中盛怡和非法销售原始股共计5000余万股,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7亿余元,通过其购买原始股的客户中竟然不乏从事金融行业的“海归”人士。
原始股怎么这么好卖?经过所谓“入职培训”,原始股在销售人员的推销中,俨然化身“高回报、低风险”的超值买卖。
中盛怡和以3到4元每股的价格销售上述三家公司的原始股,称这些公司均有海外上市融资计划,并在推进过程中,上市后投资者可获得高达数倍甚至数十倍的高额回报,如果在2007年底之前不能上市,则由公司按照股票价值全额回购投资者认购的股权。
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材料表明,其中一家公司2001年3月曾在该局辅导备案,但2002年3月即终止辅导。而另外两家公司则从未在该局进行辅导备案。证监会也从未核准过这三家公司在国内外转让股权。
骗局一旦披上精心设计的伪装,则很容易蒙蔽人们的眼睛。上述未上市股份公司所谓的“海外上市”当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运作成功,“回购条款”的履行更是障碍重重,2000多位投资者最终遭受了经济损失。
难逃法网:5人获刑罚款1210万元
2009年8月,中盛怡和被诉高管坐上北京市二中院的被告席,法庭上用了一整张桌子来码放检察机关指控几名被告人的案卷材料,公诉人、受害人等挤满了庭审现场。
法庭上杨永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予以供认。尽管杨永、陶洋辩称其经营股权行为已委托律师进行咨询“认为可以才动手做”,公司甚至派人考取了产权经纪资质证书,具备开展居间业务的资格,但公诉人表示,“产权”与“股权”概念不能混淆,经营股权转让业务必须得到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许可。
公诉机关认为,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对不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明确规定,由于中盛怡和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格,涉嫌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打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通知,以及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中盛怡和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北京市二中院最终认定,中盛怡和及其下属各分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为使公司获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杨永等5人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杨永等五人最终获3到1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到500万元不等。
该案的《刑事判决书》中同时明确,在案扣押、冻结的钱款或部分物品变价款将按比例分别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3月21日,中盛怡和案首批受害人案款发还工作开始进行。
犯罪分子最终难逃恢恢法网,因心存侥幸而上当受骗的投资者也获得了深刻的教训。
北京证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目前的非法证券活动往往手段十分隐蔽,欺骗性很强,投资者应当仔细甄别,理性做出投资决定,远离非法证券活动,因为一旦涉足其中,即使罪犯最终被绳之以法,自己也难免遭受经济损失。
这位负责人介绍,与合法证券活动相比,非法证券活动往往承诺保本及高额收益,原始股销售更是常以“海外上市”作为诱饵,并无法出具有效的经营资质证明。“投资者只要擦亮眼睛,总能发现一些破绽,但要防止不当投资带来的损失,杜绝涉入非法证券活动,还是需要投资者克服侥幸心理,到正规、具备监管部门资格认证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证券的买卖,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