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21版)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到期赎回限定期的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时,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基金间转换时,按规定支付基金转换费用,其赎回费或基金间转换费用按照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确定,其持有时间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无需支付费用。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和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和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默认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无需再支付转换费用。
(三)保本周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选择申请。
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由基金管理人指定在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一段期间为到期赎回限定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赎回限定期内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视为持有到期,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其赎回日或转换日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到期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赎回日或转换日当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赎回日或转换日当日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保本额的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享有保本利益。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的净值下跌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其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或是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2、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人,若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赎回限定期内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应补足该金额差额。
3、若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人,若继续持有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应补足该金额差额。
(五)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在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基金管理人指定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后,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的过渡期作为进行申购限定期限。
投资者在申购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申购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进行的过渡期申购,其投资净额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费率如下:
过渡期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费率 |
M<50万 | 0.8% |
50万≤M <200万 | 0.5% |
200万≤M <500万 | 0.2% |
M≥500万 | 1000元/笔 |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尽量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4、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下一保本周期的日常申购按本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执行。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六)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人,如果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其投资净额,则按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如果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则按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为转入金额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2、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继续持有本基金而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按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3、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持有人到期选择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4、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与担保人所签署的合同约定提前公告。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保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本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担保风险。本金损失风险是指投资人面临的无法全额收回本金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基金投资的股票流动性差使基金在调整投资组合时基金资产受损。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波动导致债券收益率和价格波动的风险以及利息再投资风险。担保风险主要指本基金在引入了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个别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的风险。
(一)本金损失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基本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但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基金资产将面临较大的本金损失风险。目前看来,极端情况主要是以下两种:
1、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违约
如果债券发行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则会出现债券发行人违约风险,因此本基金投资将以国债和AAA级企业债券为主,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该类债券发行人违约情况。
2、基金所投资股票大面积持续无量跌停
我国股票市场偶尔出现个别股票持续无量跌停,如果基金所投资股票组合中同时出现多只股票持续无量跌停,则将导致基金的收益资产跌破安全垫,从而使持有人本金受损。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稳健投资、组合投资为原则,主要选取基本面好、流动性高、市盈率低或具有良好分红记录的价值股,构建股票组合。公司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投资流程将保证本基金的投资严格遵守基金契约。
而且,本基金为确保本金安全,引入了担保机制。如果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持有人清偿。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是: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赎回的风险。
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特别地,当基金股票资产流动性差或者股票投资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很高时,一旦股票市场波动幅度巨大,基金股票资产的损失有可能超过基金股票投资损失的限额,导致投资人本金受损。为控制此类风险,一方面,在每一保本周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政策的把握和对市场的研判决定股票的投资比例;另一方面,在基金每一保本周期内,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调整CPPI策略各要素,并且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选择高流动性的资产构建投资组合分散风险。
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保持适当的现金比例和债券股票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持有人的赎回,而且,保本基金的运做模式、特点和费率结构也将降低投资人在保本周期中巨额赎回的可能性。
(三)市场风险
1、利率波动导致的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基准利率调整作为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利率政策的作用为经济决策者所知晓,利率政策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上升。为维持经济增长速度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从96年至今,人民银行已经多次下调了利率,使得利率水平已经处在低位,客观上存在利率上升的风险。
保本基金主要投资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相当于建立了免疫投资组合,其主要债券投资基本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因此,利率波动的风险主要是无法买到足够量的剩余期限与本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国内债券市场的债券存量表明,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能够买到足够量的剩余期限与本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2、利息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中国保本基金在运作中缺乏剩余期限与本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零息债券,本基金将面临债券利息再投资风险。在基金运作中,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利率风险和利息再投资风险以决定债券资产的投资。
(四)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了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或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从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变更基金合同涉及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A)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托管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相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A)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代理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B)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C)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者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
2、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
9、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D)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E)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十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F)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G)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若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十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变更基金合同涉及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四)争议的处理
(A)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B)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C)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住所或办公地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在当期保本周期内或保本周到期自动转为下一保本周期时,投资范围、投资对象适用如下约定: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包括一级、二级市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30%;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在过渡期内时,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适用如下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可变现的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3)若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的投资适用如下约定: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95%;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一年以内的短期国债、回购协议等)、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非过渡期内,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如下: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投资于权证;
(1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包括一级、二级市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30%;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70%;
(12)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流通受限证券,且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剩余存续期;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在交易对手库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在交易对手库中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中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B.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C)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D)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E)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F)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A)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B)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C)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A)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B)除争议所涉及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A)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依法公告。
(B)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或作为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代销机构和网上直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四、网上交易服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五、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包括邮寄季度交易对账单、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交易确认的电子邮件和短信通知、对账单寄送失败的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公司公告及重要信息的电子邮件或短信主动通知等服务。
六、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公司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短信查询。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公司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具体查询内容:
自助语音及网上查询:最新活动公告、各基金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交易查询、投资现值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对账单查询等账户信息
短信查询:基金净值情况、账户情况
或可直接致电客户服务热线转人工查询。
七、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交易手续,同时方便客户了解长盛基金,基金管理人提供了资料索取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转人工索取以下信息:直销业务表格、封闭式及开放式基金公告、任意交易时间段内对账单、个人资产证明及我公司其它对外公布信息。客户服务人员将通过传真、EMAIL及邮寄形式提供以上索取信息。
同时,公司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客户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公司通过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定期提供日报、月度电子对账单、电子成交确认单、短信成交通知、持有基金每周净值短信、临时公告短信等。
基金管理人每日发送不同资讯,内容不仅全方位涵盖了公司全部可披露信息,而且包含市场的最新信息、深度新闻资讯及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判断、操作等。
另外,基金管理人每季度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准备了精美的季刊,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能深切体会长盛的公司文化、了解公司研究成果。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公司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在工作时间内为客户解答疑问,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同时,还提供在线交流及手机短信交流。
十、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十一、 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理财讲座,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公司间的互动联系。
十二、 长盛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400-888-266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保证合同》
4、《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5、《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关于募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9、担保人的基本资料。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查阅。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一、《保证合同》
甲 方: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电话:010-82255818
传真: 010-82255988
邮编: 100088
乙 方: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钱正
电话:0551-5227521
传真:0551-5176256
邮编:230031
乙方同意为甲方在《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承担的保本义务向认购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释 义
1.1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基金合同》: 指《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4 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5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6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7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1.8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收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或其他突发事件。
《基金合同》与本合同项下之词语和表述均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如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第二条 担保额度
2.1 担保额度是指乙方同意为甲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
2.2 根据甲方的申请和项目实际情况, 乙方授予甲方人民币51亿元的担保额度。
2.3 在担保额度内, 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 甲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负债务将由乙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乙方的保证责任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条 保证先决条件
除非本条所规定的保证先决条件已获满足或已被乙方放弃, 否则, 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保证。
3.1甲方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 自主承担基金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义务, 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负全部责任;
3.2 乙方作为本基金保本的担保人, 对基金的运作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和监控权, 其监控行为以不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不影响甲方独立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各方签订的法律文件进行自主基金管理运作为限;
3.3 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政策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前提下, 可获得甲方提供的风险监控信息;
3.4 《基金合同》项下与保本及保本的保证有关的约定不得违反本合同项下的约定;
第四条 保证内容
4.1 保证的范围
保证范围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1亿元。
4.2 保证期间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3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 乙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4 保证受益人
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4.5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 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乙方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保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第五条 担保费的收取
5.1甲方应按本条规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
5.2 担保费收取方式: 担保费从甲方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5.3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甲方应自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担保费。
5.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日历天数
第六条 到期偿付制度安排
6.1到期保本偿付准备及代偿准备
6.1.1 保本偿付准备:
(1) 甲方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的到期赎回制度安排基金资产的变现操作, 准备资金应对持有人的赎回;
(2) 甲方应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30个日历日当日预测本基金是否可能发生到期保本偿付, 并向乙方书面报送《保本到期前报送信息》。甲方应自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30个日历日起每周做出预测并应于每周周末之前向乙方书面报送《保本到期前报送信息》。《保本到期前报送信息》的内容应包括基金资产累计净值、预计到期偿付金额、甲方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调度的自有资金总额等数据。
(3) 甲方应不迟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前6个月在托管银行开设独立帐户,与乙方共管。从保本周期到期日前30个日历日开始,其中任一工作日,保本基金按保证本金要求测算后,若出现不足保证本金的差额,甲方应在次工作日向上述共管账户划转相应金额的风险准备金,以补平上述差额。
6.1.2 代偿准备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30个日历日当日, 如甲方预测保本周期的到期日甲方可能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承担保本责任, 且乙方可能依据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 则甲方应在首份及其后的《保本到期前报送信息》中同时向乙方书面通知经预测的需要乙方代偿的金额, 提示乙方准备资金;
(2)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甲方不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 则甲方应将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资产累计净值、经计算得出的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金额、已自行偿付的金额以及需乙方代偿的金额向乙方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
6.2 偿付顺序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根据《基金合同》甲方需承担保本责任, 且根据本合同乙方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则保本差额部分按照下列顺序偿付:
(1) 本合同第6.1.1(3)约定的共管帐户内的风险准备金;
(2) 甲方的自有资金;
(3) 乙方资金。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相关数据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 而不得对甲方调度自有资金的情况及方式提出异议, 乙方对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证责任即视为履行完毕,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甲方负责。
6.3 基金份额持有人追偿的权利及其程序、方式
在担保人逾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证期间内有权委托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代偿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乙方为承担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乙方代偿之日起以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应付给乙方的资金占用费。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8.1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在遵守《基金合同》和《风险监管协议》条款的前提下自主进行本基金的管理及运作。
(2) 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
(3)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向乙方清偿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全部款项, 逾期每日须加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基金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 加重乙方保证责任,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8.2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有权按约定收取担保费;
(2)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和承担保证责任;
(3) 乙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 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 要求甲方归还乙方为承担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4) 受限于本合同3.2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管理、运作本基金的行为进行监控, 具体内容见乙方与甲方签订的《风险监控协议》。
8.3 双方的通知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合同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自知悉以下情形之日起三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 发生或可能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公司形式的重大变更情形;
(2) 发生或可能发生超过净资产(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重大资产转让、处置、举借新债或其他可能导致同等影响的财务状况变更;
(3) 信用评级机构对一方的信用评级发生消极变化;
(4) 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5)发生或可能发生被监管机构吊销营业执照、取消业务资格等导致丧失履行本合同民事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的情形;
(6) 发生或可能发生终止经营、清算、申请解散、被接管或撤销、被法院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被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机构处罚等事宜;
(7) 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被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等情形;
(8)发生致使一方不再符合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的任何情形;
(9) 出现导致其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期限内, 如出现不可抗力因素, 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 双方对本合同均不承担责任。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采取措施以阻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对其未尽合理努力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就该损失扩大部分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10.2 甲方没有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的, 应按逾期支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款项的3%。
10.3 乙方没有按6.2条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偿付的, 应按未偿付部分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4 甲方没有按约定向乙方偿付代偿款的, 应按逾期支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款项的3%。
10.5 若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 则违约一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同时应承担对方为实现债权付出的合理费用。
10.6 违约方就迟延履行支付违约金后, 还应当履行债务并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第十一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双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 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情形时, 发生变更的一方应确保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送达
12.1 甲乙双方之间的书面通知, 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传送。
12.2 下列情形视为通知送达:
(1) 专人递送的通知, 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 以挂号信发出的通知, 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为有效送达;
(3) 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 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4) 以传真发出的通知, 在传真发出时视为送达。
12.3 双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所地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12.4 双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 但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条规定及时向对方送达变更通知。
第十三条 合同的签署、生效、终止、变更和解除
13.1 双方保证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的授权代表;
13.2 双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依照各自的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所有必需的同意、批准和授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13.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13.4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甲乙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及《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本合同终止。乙方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 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13.5 本合同生效后,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如本合同需要解除时, 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并达成书面协议。但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方已不具备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时, 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依据本条解除本合同后, 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重新聘任担保机构。 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的, 合同的解除在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的补充、修改和解释
14.1 本合同生效后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均须由各方协商一致并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须报请监管部门批准的, 合同的补充或修改在批准后生效;
14.2 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地点在北京,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协商或仲裁期间, 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 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 不放弃权利
乙方除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合同项下权利外, 对全部或部分权利未行使、延迟行使或对甲方降低条件和程序要求的, 不视为乙方对权利的放弃。
第十七条 其他
本合同文本一式六份, 甲方执 份, 乙方执份。本合同序言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 无正文)
甲方: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附件: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保本周期已于年月日到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总数为 。至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每一基金份额在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为: 人民币[●]元, 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为: 人民币[●]元。
根据《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本基金未能实现到期保本。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认购保本差额以及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分别如下:
认购保本差额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总数为:
本基金保本差额总额为人民币[●]元, 本公司已经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度自有资金向基金持有人支付人民币[●]元, 尚需贵公司代偿人民币[●] 元(以下简称“代偿款项”)。请贵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将代偿款项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以下账户中: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贵公司将代偿款项支付至该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本公司负责, 贵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本通知书中所有数据及计算以基金托管人复核的数据为依据。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日
附件二、《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致: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保函是安徽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认购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并持有基金份额到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保函规定之前提下,认购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保函的利益。
在《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约定了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投资金额损失风险的保本条款(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担保人愿就基金管理人对该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除非本保函另有约定,本保函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保证范围: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的差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1亿元。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履行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且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该差额的,本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保本差额总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差额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中。担保人将差额款项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上述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逾期未主动履行保证责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证期间内有权委托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人按照本保函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五、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七、本保函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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