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编号:2011-020号
转债代码:110016 转债简称:川投转债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投能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72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21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保荐人(主承销商)费用后余额为人民币2,061,100,000元(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汇入本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验,出具XYZH/2009CDA4057-5号《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3月25日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向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滩水电”)增资,以满足二滩水电在建电站锦屏一级、锦屏二级补充资本金的需求。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东风支行(以下合称“开户银行”)及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瑞银证券”、“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合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行 | 账号 | 截至 2011年3 月25 日的余额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 | 5100 1870 8360 5150 8838 | 1,061,100,000元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东风支行 | 2006 0142 1000 2875 | 1,000,000,000元 |
该专户资金仅专项用于向二滩水电进行股东同比例增资,以满足二滩水电在建电站锦屏一级、锦屏二级补充资本金的需求。
为提高募集资金存款收益,公司以7 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7 天通知存款开立的专用帐户(简称“通知存款专户”)仅存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不做其他用途,且通知存款专户的资金支出仅能转到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7 天通知存款的具体账户如下:
开户行 | 存款方式 | 7天通知存款账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 | 7 天通知存款 | 5100187083604970494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东风支行 | 7 天通知存款 | 2007014340000353 |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前述7 天通知存款存单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的前述7 天通知存款存单不得质押,如需支取存款必需事先通知保荐机构。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瑞银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瑞银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轶文、王钦刚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在开户银行专户有资金余额的情况下,其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六、公司一次性或任何累计12个月内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若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