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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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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2011-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11-11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 年9 月7 日召开了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雅安药业有限公司增资10000 万元,全部用于“牛磺酸下游系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的投入,增资后武汉雅安的注册资本将增加到11000 万元,议案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刊登的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公告》。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武汉雅安已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后相关信息如下:

    名 称:武汉雅安药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420115000001896

    住 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勇

    注册资本:11000 万元

    实收资本:11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药品、保健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工产品的研发;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品)、化学试剂、化工设备销售。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11-12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雅安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 年9 月7日召开了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雅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雅安”)增资10000 万元,全部用于“牛磺酸下游系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的投入,增资后武汉雅安的注册资本将增加到11000 万元,议案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刊登的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公告》。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武汉雅安已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武汉雅安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光谷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上述10,000万元募集资金,并与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武汉雅安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光谷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511014210007739,截至 2011 年 3月 29 日,该专户余额为1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牛磺酸下游系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上述募集资金中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开户证实书号码金额(万元)存入日期
    七天通知存款9010214929502011年3月30日
    三个月定期存款9010214750002011年3月30日
    六个月定期存款9010214820002011年3月30日

    武汉雅安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武汉雅安存单不得质押。

    二、武汉雅安、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武汉雅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武汉雅安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武汉雅安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武汉雅安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武汉雅安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安东、邵立忠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武汉雅安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武汉雅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武汉雅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武汉雅安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武汉雅安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武汉雅安、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武汉雅安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