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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1-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67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4、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等其他代销机构。

      5、本基金将自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13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的代销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9、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每笔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发售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1、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1年4月19日《中国证券报》、4月19日《上海证券报》和4月19日《证券时报》上的《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zs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各代销机构网点的开户和认购等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在其当地主要媒体刊登的公告、在各代销网点或其网站发布的公告。

      15、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571-2882 2288、4006-321-321(免长途费))垂询认购事宜。

      16、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在未来本基金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后,基金投资者需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