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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中国基金业再度走到了制度革新的转折点。今年一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终于出炉并广泛流传于行业和媒体间。草案对监管范围、基金组织形式和投资限制等诸多行业集中关注的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行业也在第一时间对这份修订草案各抒己见。对此,本报记者对行业较关心的诸如从业人员投资股票、私募监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倾听业内呼声。
专业给人理财的基金从业人员,由于受到政策的限制,其自身的理财渠道却似乎异常狭窄。“投资股票被禁止了,我们只能投资房产,而现在房产投资又被禁止了,我们该如何打理自己的财产?”一些基金界人士面对记者的采访,发出了如此无奈的感慨。
一些从业人员向记者表示:“境外从业人员并没有禁止投资股票,只要在制度上做好其合规性,对投资者的‘伤害’就不会发生。”
事实上,从2004年我国首部《基金法》颁布实施一直到现在,从业人员不能“炒股”已然成为一条陈规。但是,随着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从业人员的大幅扩容、私募的全面挑战,公募基金行业在“炒股”禁令面前多少有些尴尬与窘迫。
《基金法》修订稿中关于放开从业人员投资股票的表述,似乎给行业带来了希望,最终能否实现我们还要静待结果。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对整个行业和广大从业人员来说,一次呼吁代表了一份思考,一场讨论就是一次内省。
⊙记者 郭素 安仲文 ○编辑 张亦文
禁令之忧:
被剥夺的权利与人才流失
小张目前就职于上海某基金公司研究部,每季度末,他都要如期向公司监察稽核部报备三张表格:《公司员工及直系亲属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投资情况申报表》、《公司员工开放式基金投资情况申报表》、《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股权投资情况申报表》。根据目前法规规定,基金公司从业人员不允许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必须向公司报备。
他表示,自己对股票投资抱有极大的兴趣,正是在此种原动力的驱动下,自己选择了公募基金这一高压行业。然而,入行以后却不能“炒股”,只能看着市场机会与自己无缘,这着实成了一大遗憾。
基金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源头要追溯到2004年颁布的我国首部《基金法》。据时任《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的王连洲回忆,由于在《基金法》出台之前的《证券法》禁止从业人员炒股,出于一致性原则及其他因素考虑,对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也实行了禁令。
然而,历经十多年的发展,中国基金业已今非昔比。从最初的“老十家”到现在的60余家基金公司;从最早1998年基金金泰、基金开元的成立,到2010年的709只基金产品,公募基金业在10多年的时间里,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为老百姓提供了日益丰富的理财选择。尤其是经历2007、2008年,基金行业实现飞跃式发展。据统计,2007年中国基金规模接近3.2万亿,而此前这一数据不足1万亿。2007年以后,基金年度规模基本保持在2万亿左右。
可以说,中国公募基金业通过10多年的积累与发展,已经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一支重要的机构力量。但另一方面,机遇与挑战并存,各种阻碍因素都有可能成为制约基金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新形势下“炒股”禁令的有效性与局限性也开始被重新审视。
首当其冲的是,“炒股”禁令直接制约了广大从业人员正常理财需求与积极性,不利于行业进一步发展。近年来,随着基金行业逐步壮大,基金从业人员人数也大大增加。据此前统计,2006年底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从业人员为2890人,2010年达到8198人,未来这一数字还会继续扩大。
“基金经理以及投研人员算得上是中等偏上收入群体,他们也有正常的理财需求,而资本市场是他们最熟悉的理财阵地,现在的禁令无疑是牺牲了从业人员的理财需求。”某内资基金公司的市场部总监如此表示。“目前法规规定从业人员不能买卖股票,但可以买卖基金。基金公司投研人员平时接触研究的基本都是股票市场,投资的长处也在于股票市场,其对基金的了解程度不如券商基金分析师,选择买什么样的基金其实是挺困难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基金业界人士在投资股市的理财途径被堵后,开始转战楼市。“基金从业人员现在是不能买股票的,不过基金公司很多人都热衷买房子,我知道很多研究员、基金经理一个人买三、四套房子,天天想的都是如何炒房赚钱。”深圳一家老十家基金公司副总裁向记者回忆在楼市限购令以前从业人员的炒楼情形。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限制从业人员“炒股”或已对公募基金行业的人才竞争力构成威胁。近年来,公募人才不断流失,公募“大佬”与“泰斗”们相继出走私募,其中的重要原因是私募拥有更加灵活的体制和相对宽松的环境。“公募基金无法将基金经理的乐趣、个人利益与所管理基金的利益完全协调起来,这是不少人离开公募基金的原因。”某银行系基金公司的前任高管表示。
他称,自己虽然目前已离开了公募,但仍十分关注基金法修订中关于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问题。“很多人去基金公司的一个很大原因是怀着对投资的兴趣,但是在基金公司工作,从业人员的资产是不能涉及股票投资的,这就降低了基金经理投资的兴趣,自己的资产不能做,基金经理是否有足够的动力去挖掘优质的个股?如果基金经理自己的投资组合、管理基金的投资组合基本上是相符的,利益一致,我觉得基金经理肯定会更加重视选股,更勤奋更用心的为持有人服务。”
他表示,“国际惯例不会禁绝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我们中国基金业一直在强调走国际化路线,为什么很重要的这一块就做不到国际化?限制基金经理“炒股”就没有老鼠仓出现吗?为什么那么多公募人才选择了奔私?私募的快速发展公募能扛得住吗?”
禁令之惑:
没有看到令行禁止的效果
据了解,在海外成熟市场,从业人员在履行申报及遵守锁定期等规定后一般是允许持有股票的。对比海外成熟市场,我国起始于2003年、颁布于2004年的首部《基金法》则采取了相当严厉的限制:基金经理个人不能投资股票,其直系亲属投资股票则需向基金公司相关部门报备。
究其原因,原《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表示,除了前述与《证券法》保持同步外,避免利益输送是首要考虑:“在当时行业发展的起步阶段,各方面情况都不太成熟与完善的情况下,希望可以通过一刀切的方式严防利益输送等不良现象。此外,也是想避免从业人员三心二意,让大家可以心无旁骛、专心致志做好本职工作,为投资者理好财,在行业起步阶段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印象中当时不仅从业人员禁止‘炒股’,公务员处级以上的干部也禁止‘炒股’。”
而一位基金业海归人士的回忆也印证了王连洲的说法。“当时从美国回来,看到中国资本市场全然没有价值投资理念,普遍把股市看成投机之地,在新华书店堂而皇之地卖《如何坐庄》、《教您与庄共舞》此类标题的书籍。在此种环境下,首要任务是要严防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事实上,从立法基本精神看,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内幕交易,但从具体实践效果来看违规事件屡见不鲜,2006年以来相继爆出了唐建、王黎敏、张野、涂强、刘海、韩刚等基金经理的“老鼠仓”问题。
“老鼠仓”行为成为中国基金业前行中的重大阻碍,为“捕鼠”,基金公司遍布摄像头、MSN、QQ等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被全程监控并留痕成为业内普遍现象。然而,在如此谨慎周密布局下仍防不胜防,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从业人员向记者表示,部分从业人员私下买卖股票已是事实,这些人员通常采用间接的方法如控制其他账户等买卖股票,故很难进行监管。“因此,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其全面禁止但又无法严查严控,还不如让其投资活动合法化,从而可强化对其投资行为的监管,更有效地防范、杜绝不当交易行为的发生。”上述人士表示。
王连洲也表示赞成政策放开。他指出,“炒股禁令下,通过操纵他人账号暗地里拉‘老鼠仓’、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仍有存在,防堵政策并不是万能,与其这样,不如合理放开允许炒股,但放开的同时要做到透明、合理监控。另一方面,随着私募的发展,私募人员可以炒股以及拥有更灵活的体制,越来越多的公募基金人才流向私募,这对整个公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两害相权取其轻,在目前形势下允许从业人员‘炒股’,但同时严格监控是较好的选择。”
作为《基金法》修订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授李曙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应该抹杀从业人员作为市场参与者的权利,而应该通过严格的制度和信息披露防范违规,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赞同开放,修订案讨论中观点分歧不大。事实上,这些年的经验表明,‘炒股’禁令不是对付‘老鼠仓’的灵丹妙药,利益输送行为并没有令行禁止。在修法中,整体上主张实质防范、可诉讼性、事后重罚这三项原则。”
热议焦点:
如何回避“利益输送”风险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业内人士普遍呼吁要求放开“炒股”,而随着行业的发展,监管法规也似乎有意与时俱进,但问题的焦点在于,一旦政策放开允许从业人员“炒股”,那么是否会如有些人担心的那样给“老鼠仓”披上了合法外衣?如何防止利益输送的风险?阳光炒股的具体实现路径到底如何?
在深圳某合资基金公司的副总看来,只要基金经理不买自己基金组合内的股票,就可以回避很多风险,从业人员“炒股”基本可行。她指出,完全可以通过基金组合持股与基金经理个人持股的差异化来实现基金经理“炒股”。因为有的基金公司对一些品种有买卖限制,如一些ST股不能进入公司股票池,专户也有一些投资限制参与的品种。此外,今年以来流行的主题基金很多也有对投资范畴的限制,基金经理完全可以个人买卖这些被基金公司限制的品种。
目前,基金从业人员范畴指基金公司的正式在职员工,包括了投研、后台等各个部门,而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在业内人士看来没有必要。深圳某银行系基金公司合规部总监指出,“从业人员‘炒股’可以有差别的对待,因为除了基金经理,还有研究员、指数基金经理、债券和货币基金经理,等等。这些公募、社保专户、股票、债券、货币的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之间要差别对待,不能用同一个标准去限制个人具体的买卖方式。比如基金公司的后台人员、市场部销售人员就可以用更轻松简单的方式去对待。”
由于此次《基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从业人员炒股只原则性表述为“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而无具体细则,因此大家对具体的实现方式仍存重重疑问。
上海一位基金经理向记者表示,“关键点在持股限制这方面,其他基金经理投资组合里面的股票能不能买,如果基金经理相互之间交叉持股,那么怎么界定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例如,某家基金公司投研团队有30人,每个人买3只股票,总数就有90只股票,如果规定个人持股与基金投资组合持股不能重合,那就意味着有90只股票不能进入公司股票池。相反,如果看好某只股票,投资组合买了,相关从业人员就不能买的话,则对个人投资又是损失。这些都必须看未来新《基金法》的细则如何界定。”
深圳某银行系基金公司合规部总监指出,如果基金经理买卖股票要提前申报,但申报多久后才能买卖也很难确定。具体来说,基金公司资金量非常大,不但一只基金可用八九千万元去配置一只股票,同一个公司旗下基金也可能去买。这就意味着,所在公司的资金是连续几日去买的,而不是一次性买完。所以说,到底从基金第一次买入的时候算起,基金经理个人可以买,还是公司所有资金全部买完之后,才能让个人买,这个问题需要明确规定。
基金经理的疑虑还在信息披露方面。上述基金经理表示,“如果采用报备制度,报备资料是停留在公司层面备查,还是送到证监会,或面向所有公众公布?如果是公开公布,则意味着将自己的财产昭告天下,我们也都是一般人,谁也不乐意自己的隐私被其他人看到。”
如果允许从业人员炒股,基金公司本身的内部监察又会有何变化呢?上海一家基金公司监察稽核部人士表示,如果允许从业人员炒股,监管制度必然从严,这会大大增加公司监察稽核、信息披露等工作量;更重要的是,如果实施报备审批制,那么审批的依据是什么,具体如何界定利益输送行为?这需要非常详细清晰的执行指导细则。
《基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七条规定让从业人员看到了投资股票理财的希望,而具体的执行细则,也可以参照一下海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据了解,美国基金从业人员炒股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最短持股时间限制。具体来说,基金公司制定一个黑名单,黑名单中有规定哪些股票不可以买,这些黑名单中不能买的股票即是基金公司自己投资或者打算投资的股票,而不在黑名单中的股票员工可以申报买入。在持有时间上,在基金从业人员申报买入后,最短持有时间一般是60天,其他还有90天、120天等等,各家基金公司规定不尽一致。卖出时,从业人员也要事先申报。
■资料链接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允许从业人员炒股涉及条文:
第十七之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