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246 股票简称:万通地产 编号:临2011-020号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
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分红比例:每股现金红利为0.17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7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53元;
●股权登记日:2011年4月25日;
●除息日:2011年4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4月29日。
一、本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1年3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10年末总股本121,6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0,685.6万元,占本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24%。剩余未分配利润666,609,202元结转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10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1年4月25日全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7元。
5、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3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7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1年4月25日
2、除息日:2011年4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4月2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1年4月25日全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153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2)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以及(1)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中期分红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及(2)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以下合称“证明文件”),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相关现金红利所得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7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7元。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人:程晓晞 王同伟
联系电话:010-59070788 / 010-59071169
联系传真:010-5907115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写字楼D座4层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2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