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11-014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1年3月29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会议于2011年4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进巅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共有4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了会议,代表股份 60,951,5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2%。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0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0,951,5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201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0,951,5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2010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0,951,5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10年利润分配方案。
2010年度财务报告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2010年实现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2,787,295.68元,当期提取盈余公积11,631,145.44元,期初未分配利润为451,919,070.46元,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665,315,220.70元。期初资本公积金为546,231,313.50元,截止2010年12月31日资本公积金为931,600,885.28元。
公司决定实施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87,252,9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0.7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20,107,709.86元(含税);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
表决情况:同意60,951,5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951,5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0,951,5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补贴和董事长年度薪酬议案
公司决定对独立董事补贴和董事长的薪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做如下调整:
1、独立董事补贴调整为税前6万元/年;
2、董事长基本年薪调整为税前70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60,951,5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详见2011年3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和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黄海民航设备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表决结果:同意221,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人李进巅回避了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银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了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节省财务费用,公司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
发行方案为:
1、公司拟向交易商协会申请短期融资券注册。 注册额度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每期发行期限不超过365天。
2、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
3、主承销商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分销商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
4、募集资金用途:补充生产经营资金。
5、本方案有效期为股东大会通过后一年之内。
6、授权经理部门在上述决议事项范围内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具体事宜。
本议案需报向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表决情况:同意60,951,5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同意60,951,5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会议的召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