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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改革有望减税近1090亿
    2011-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牡霞 ○编辑 衡道庆

    起征点拟上调至3000元 级次由九变七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衡道庆

      

      个税改革方案终于揭开神秘面纱。记者20日从财政部了解到,已经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月,级次也由九变七。据财政部长谢旭人介绍,起征点上调将减税990亿元,级次级距调整将减税100元,此次改革减少近1090亿元的个税。

      分析人士认为,预计草案一审可以顺利通过,并于6月底进行二审,二审通过则个税修正案最快将于下半年颁布实施。在当前通胀预期影响居民消费信心,国家正大力扩大内需尤其是消费需求的情况下,个税改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消费。

      

      仅12%工薪阶层需纳税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起征点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

      起征点上调充分考虑了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水平。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名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再以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约为2384元。

      上述负责人表示,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000元/月,既考虑了当前居民消费性支出情况,也考虑了今后几年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长情况。

      据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介绍,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

      尽管不少人士一直建议不同地区实行不同个税起征点,但此次个税起征点上调,仍然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标准。上述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主要是考虑减除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

      具体来看,对于部分富裕地区来说,可能物价指数较高,但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相对较强,实行统一起征点,有利于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实行统一起征点,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引导优秀人才向中西部地区流动,避免税源在地区间的非正常转移,有利于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同时,采用全国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九成工薪纳税人税负低于10%

      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调整后,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到94%,中低收入工薪阶层税负得到减轻。

      根据草案,个税级次级距调整后,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

      同时,草案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据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介绍,经测算,与2010年相比,此次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100亿元,其中税负减少的纳税人减税约180亿元,税负增加的纳税人增税约80亿元。

      据记者测算,级次和级距调整后,对于应纳税额在7500元到10000元的工薪阶层来说,减税力度最大,每月税负可以减轻350元。而对于应纳税额在2万元以上的人来说,税负则相应增加,尤其是应纳税额在8万至10万元之间的人,税负更是明显增加。

      在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为平衡个体工商户与工薪阶层的税负水平,草案也对个体工商户的个税级次级距做相应调整。

      草案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调整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为57%,以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高收入个税征管趋严

      与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同步,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再次发力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分析人士认为,在收入分配改革迟迟不能破题的情况下,个税作为一个可以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其中对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还有可能更加严厉。

      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明确要加强对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管,并将密切关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

      在此之前,2010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要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年5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