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两新药获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2011-013号
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两新药获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药品“注射用丹参多酚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天士力药业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天士力药业”)药品“重组人尿激酶原”两新药均于日前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分别为:国药准字Z20110011以及国药准字S20110003。
中药注射剂“注射用丹参多酚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天士力之骄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天士力之骄药业”,公司目前持股其93.56%股份)所生产,主要治疗中风病中经络(轻中度脑梗死)恢复期淤血阻络证,症见半身不遂,口舌歪斜,舌强言謇,偏身麻木等症状;“重组人尿激酶原”为生物制品Ⅰ类新药,主要用于急性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的溶栓治疗。以上两个新药证书的取得对于改善公司产品结构,提升公司中药产业的整体水平,加速公司中药现代化的进程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特此公告。
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2011-014号
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向天津天士力现代中药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增资14,931.11万元,由其具体负责实施天士力现代中药资源有限公司GMP技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甲方将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次向乙方拨付募集资金增资款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甲方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02-180001040019358,该专户仅用于天士力现代中药资源有限公司GMP技改项目及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两个项目的投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作为甲方实施天士力现代中药资源有限公司GMP技改项目的授权全资子公司,在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账号为02-180001040019531。甲方对乙方的首期募集资金增资款4,000万元,于2011年4月6日从专户1转入专户2,增资款项到位情况已经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五洲松德验字【2011】1-0058号《验资报告》。
后续甲方对乙方的增资款项,甲方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步拨付至乙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即专户2内。
并根据规定于2011年4月20日分别与开户银行及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甲、乙双方与开户银行及国信证券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02-180001040019531,该专户仅用于天士力现代中药资源有限公司GMP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了增加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乙方会根据上述募集资金项目用款进度,以协定存款、七天通知存单、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定期向国信证券报送。甲方、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2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与开户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将积极督促乙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三、国信证券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磊峰、许刚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甲方、乙方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2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和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甲方、乙方和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协议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