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编号:临2011-003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4月10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据此通知,会议于2011年4月20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毅新女士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2010年度激励奖金提取和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年度激励奖金实施办法》,本年度公司提取激励奖金812.31万元。
表决结果: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二、 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候选人为:赵毅新、许尚峰、赵勇、季跃相、杨兆旭、缪永生、于金明、李忠泰、朱德胜。(候选人简历附后)
其中:于金明、李忠泰、朱德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三、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公司原经营范围为:“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消毒灭菌设备、放射诊断及治疗设备和医用消毒灭菌指示产品及耗材、制药设备、环保设备的生产、销售、维修和技术服务;房屋建筑工程、空气净化工程及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施工、医院设备及工业设备的安装(凭资质证书经营)。”
按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经营范围的要求,公司拟将经营范围变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Ⅱ类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6857)、Ⅲ类医用高能射线设备(6332)、Ⅲ类医用核素设备(6833)、Ⅱ、Ⅲ类医用X线设备(6830)、Ⅱ、Ⅲ类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4)、Ⅱ类口腔科设备及器具(6855)、Ⅱ类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3)、Ⅱ类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6856)生产、销售;Ⅱ、Ⅲ类医疗器械产品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助听器、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体外诊断试剂除外)。
一般经营项目:制药设备;环保设备;卫生许可证范围内的清洗消毒液、灭菌化学指示物、液体消毒剂;房屋建筑工程、空气净化工程及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医院设备及工业设备的安装、建筑智能化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精密仪器设备及配套软件。”
经营范围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
表决结果: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四、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表决结果: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五、 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项目高频X射线诊断设备变更实施主体和投资总额的议案》(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1-005)
表决结果: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六、 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新华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的议案》
2008年12月23日,本公司与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设立新华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合资合同》,本公司与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新华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该合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双方均以现金出资,其中本公司出资510万美元,占比51%;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出资490万美元,占比49%。2008年12月25日,经淄博市商务局批准设立合资公司。
根据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圆全淄验字[2009]078号《验资报告》和天圆全淄验字[2010]044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及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均依照合资合同、合资章程的约定出资到位。
由于双方在合资公司发展战略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双方经协商决定终止合资公司。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将在执行该决定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继续致力于满足中国医疗卫生产业的需求,并积极发展战略合作关系。
表决结果: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七、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一)会议时间及地点
会议时间:2011年5月13日上午9:00
会议地点:淄博丽莎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会议地址: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通路133号
(二)会议议题
1、审议《2010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审议《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7、审议《2010年度激励奖金提取和分配方案》;
8、审议《关于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终止新华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募集资金项目高频X射线诊断设备变更实施主体和投资总额的议案》;
11、审议《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2、审议《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3、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1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1年5月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股东的授权代表。
(四)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凡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个人带本人身份证、证券帐
户或持股凭证,受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及身份证(可为复印件)。法人股东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同时受理传真登记(烦请注明“股东大会登记”字样)。
2、登记时间:2011年5月7日8:30-11:30 14:00-17:00
3、登记地点: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五)其它事项
1、 会议会期半天,费用自理;
2、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
电话:0533—3587766 传真:0533—3587768
邮编:255086
联系人: 靳建国、李静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2日
附件一: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赵毅新,女,1956年4月出生,大学文化,高级经济师,山东省第十届、十一届人大代表,中共十七大代表。1993年3月至1998年8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1998年8月至2001年3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01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许尚峰,男,1960年10月出生,研究生,高级工程师。1993年3月到2001年3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01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总工程师。
赵 勇,男,1960年2月出生,大专文化,高级经济师。1997年到1999年任蛇牌新华副总经理,1999年5月至2001年8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兼消毒灭菌设备分厂厂长,2001年8月至2006年7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消毒灭菌设备分厂厂长,2006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感染控制设备厂厂长。
季跃相,男,1965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1996年到1999年任公司放射治疗设备分厂厂长,1999年5月至2000年9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兼放射治疗设备分厂厂长,2000年9月至2001年8月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2001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杨兆旭,男,1963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1996年至1999年5月任公司副总工程师,1999年5月至2006年7月任公司董事、副总工程师,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任公司董事、副总工程师兼制药设备厂厂长,2008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副总工程师、制药设备厂厂长。
缪永生,男,1966年1月出生,生物学博士,工商管理硕士。1984年至1989年在复旦大学药学院学习,获药理学学士。1989年9月至1992年2月在复旦大学药学院任药理学助教,1992年3月至1995年11月在德国巴斯夫公司上海代表处任华东区域代表,1996年至2000年在美国威斯康星州立大学(密尔沃基校区)获神经生物学博士学位,2000年至2002年在美国芝加哥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2年8月加入美国强生公司,成为其“全球管理者计划”成员。2002年8月到2003年12月在美国的强生下属爱惜康和Cordis公司工作,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任强生(香港)有限公司所属Cordis公司市场部经理,2005年3月至2007年1月任强生(中国)有限公司所属Cordis公司市场部经理,2007年2月至2008年1月任美国雅培制药公司血管医疗(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区经理,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任加拿大Urodynamix公司市场营销与商业发展总监,2010年7月至今任上海泰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于金明,男, 1958年1月30日出生,研究员,放射学博士,国家人事部特聘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劳动模范、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十七大代表、中央联系的高级专家。现任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副院长,山东省肿瘤医院院长兼放疗科主任,天津医科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华医学会放射肿瘤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抗癌协会放疗专业委员会候任主委、山东省医学会放射肿瘤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忠泰:1990年5月至2001年5月任淄博市卫生局局长助理、副局长。2001年5月至2007年6月任淄博卫校党委书记、校长。2007年6月至今任淄博市中心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
朱德胜:2004年3月至2006年12月,山东财政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会计学院财务管理教研室主任;2006年12月至今,山东财政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会计学院副院长。
附件二: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朱德胜、于金明、李忠泰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0日
附件三: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朱德胜、于金明、李忠泰,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德胜、于金明、李忠泰
2011年4月20日
附件四: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编号:临2011-004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4月10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据此通知,会议于2011年4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克旭先生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2010年度激励奖金提取和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二、 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为:王克旭、王玉全,与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王世平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及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三、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和投资总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附件:
第七届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及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王克旭:1976年参加工作,历任山东新华医疗器械厂人事处副处长、处长。1998年3月至2005年5月任山东新华医疗器械厂副厂长、厂长。2008年6月至2010年12月任公司监事;2010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玉全:1994年12月至2000年1月任公司国际贸易部副经理,2000年1月至2009年2月任公司精细化工分厂厂长,2009年2月至今任新华手术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监事。
王世平:1999年5月至今任公司职代会推荐的职工代表监事;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编号:临2011-005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和投资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2007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2007】99号文《关于核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3,70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0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3,000万元。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分别投资于“清洗消毒器项目”、“非PVC软袋大输液全自动生产线项目”和“血液辐照器项目”,分别拟投入资金76,000,000元、73,000,000元及81,000,000元。
经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公司减少了利用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向“血液辐照器项目”的投入,公司拟利用“血液辐照器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3,306万元与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新华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并投资于高频X射线诊断设备项目,节余募集资金3,306万元与合资公司51%出资额之间的差额由本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该合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双方均以现金出资,其中本公司出资510万美元,占比51%;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出资490万美元,占比49%。该合资公司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后拟实施的高频X射线诊断设备项目的承办单位,目前,该项目生产车间建设、设备采购及生产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关于“高频X射线诊断设备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投资总额的情况
2008年12月25日,经淄博市商务局批准,新华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成立,本公司及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均依照合资合同、合资章程的约定出资到位。
由于双方在合资公司发展战略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双方经协商决定终止合资公司,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合资公司进行清算。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详细调研,公司已具备开发、生产高频X射线诊断设备的技术条件,该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为此,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频X射线诊断设备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子公司新华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改由公司作为实施主体;“高频X射线诊断设备项目”原计划总投资额为1,000万美元,项目建成后,合资公司在高频X射线诊断设备领域将形成年产高频X射线诊断机600台和直接数字成像系统60台的规模。现根据具体情况,将总投资额变更为3,500万元人民币,全部由公司投入,其中,募集资金投入3,306万元人民币;项目建成后,公司在高频X射线诊断设备领域将形成年产高频X射线诊断机300台和直接数字成像系统30台的规模,并形成独立的生产、组装、调试、服务和保障能力,年实现销售收入9,600万元。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投资总额发表的意见
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具备开发、生产高频X射线诊断设备的技术条件,该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该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能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力。该项目已充分考虑了政策因素、市场环境等客观条件的变化,是合理和必要的。董事会在审议上述方案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投资总额发表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改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保持行业内的竞争优势,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五、公司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投资总额发表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认为:
(1)新华医疗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和投资总额,是其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决策。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和投资总额,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新华医疗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和投资总额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和投资总额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和投资总额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章程》和《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中信建投对新华医疗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和投资总额无异议。
以上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还须提交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投资总额的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