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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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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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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根据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8月24日公告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证监局巡检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显示,时代新材被监管部门要求整改,并出具了整改报告,本基金做出以下说明:
1、对于铁路设备行业暨时代新材,本公司研究员从一季度以来一直看好和积极推荐,并有相关的研究报告。
2、基于相关研究,本基金判断,随着我国轨道交通建设尤其是高铁建设的持续推进,我国铁路设备行业会得到持续的增长,作为铁路设备的关键零部件供应商,时代新材价值会得到提升;对于该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整改的事件,本基金经过认真调研,做出如下判断:在湖南证监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发了《关于责令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决定书》之后,该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对照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于2010年8月24日就整改报告进行了公告。因此,我们审慎地将时代新材在配置上作为组合的阶段性重要投资品种。
3、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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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三、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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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项1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销售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法规列支。
(二)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率按照单笔申购金额递减,最高为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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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0.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余额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转换费用
本基金可以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之间进行转换。转换费率如下:
(1)由长盛货币基金转换为本基金,转换费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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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本基金转换为长盛货币市场基金,转换费率为0.5%,其中的25%归入长盛成长价值基金资产。
基金转换的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转换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一)、在“重要提示”中,明确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二)、在“三、基金管理人”中,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基本情况。
(三)、在“四、基金托管人”中,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基本情况。
(四)、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中,更新了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信息。
(五)、在“九、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六)、在“十、基金业绩”中,更新了基金最新的业绩情况。
(七)、在“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中,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信息。
(八)、在“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中,更新了相关内容。
(九)、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中,更新了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
十六、 签署日期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于2011年3月23日签署。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上接B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