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11-13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华夏时报》2011年4月22日载文《机构组团调研宁波富达 大股东有做账套现嫌疑》(以下简称“该文”),该文称:“公司隐匿资产,大股东有套现嫌疑”。
●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隐匿资产情况,大股东更无任何套现举动。
一、报导简述
(一)该文称:“宁波富达2008年重组时,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100%股权是宁波富达获母公司注资的最重要资产,该公司主要从事天一广场商业地产的经营管理。当时,广场公司账面价值15.18亿元,评估价值为71.77亿元,交易作价为63.24亿元。现在天一广场的价值已超百亿元,而公司仍按当时账面价值15亿入账,隐匿了资产。”
(二)该文另称:“宁波富达今年3月25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城投拟将所持宁波象山维拉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象山维拉”)100%股权,转让给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1694万元,之后又以1.9亿元购买象山维拉置业的负债。为何不一次性评估资产,而要分两步走,先买公司后买巨额负债?引起投资者质疑。”
二、澄清声明
(一)关于资产重组时,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场公司”)100%股权账务处理的情况说明。
广场公司原系公司大股东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置入资产以2008年4月30日作为资产评估基准日。截止资产评估基准日,广场公司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72.16亿元。此后,大股东根据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波富达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批复》(“甬国资发[2009]1号),将该项股权的交易价格调整为63.63亿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规定,公司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账务处理要求,对取得的广场公司100%的股权,按成本法核算,即按取得之日2009年3月31日的账面成本16.56亿元列入长期股权投资。
(二)关于公司受让控股股东孙公司--宁波象山维拉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说明
公司重组时,公司控投股东在宁波象山进行房地产一级开发,由于其规划尚未获批,以致当时未能注入。现该地块的规划已获批,为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经与控股股东协商,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决定将控股股东子公司宁波紫象天堂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象山维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山维拉)100%股权转让给公司子公司宁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立信永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立信永华评报字(2011)第【040】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1年1月31日,象山维拉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1184.28万元,负债总额19490.35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1693.93万元,该评估结果已经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甬国资评核[2011]004号)核准。因此,双方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为1693.93万元,并按规定承担债权债务。故不存在分二步收购的问题。同时,本次象山维拉股权转让,公司取得了252亩土地,均价为82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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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目录
1、《华夏时报》2011年4月22日《机构组团调研宁波富达 大股东有做账套现嫌疑》。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