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议暨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 2011-003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议暨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决议: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4月13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1年4月24日上午8: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4人,实际出席董事14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永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0年度实现净利润 1,287,001,151.74元,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128,700,115.18元。公司在按上述标准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861,562,825.45元。
公司拟以201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67,37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2.08元(含税),合计分配利润348,129,600元,未分配利润余额2,513,433,225.45元,结转入下一年度,不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该议案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同煤业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其薪酬根据工作量确定为140万元。
该议案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
该议案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下列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吴永平先生、王保玉先生、张忠义先生、武望国先生、曹贤庆先生、张勇先生、贺仰兴先生、姚祥祥先生、杨发长先生、赵克先生。
公司董事会提名下列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孙燕红女士、赵红女士、张芳女士、王立杰先生、钱旭先生。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
该议案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预计2011年全年将发生关联交易总额为250,450万元,具体内容见公司2011-004号公告。
本议案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
该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该议案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定于2011年5月20日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1年5月20日上午9:00,会期半天。为保证会议按时召开,现场登记时间截至8:50;
3、会议地点:公司五楼大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12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
7、关于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9、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11、关于签订新《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12、关于公司与集团公司合作投资梵王寺煤矿项目的议案
13、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三)参加人员:
1、截止2011 年5 月12日下午3:00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代理人出席(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3、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11年5月13日, 8:30—17:30;
2、登记地点:山西省大同市新平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登记办法:法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公众股东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但在出席股东大会时请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
(五)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0352-7010476 传真:0352-7011070
邮政地址:山西大同市矿区新平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037003
授权委托书及回执见附件。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吴永平先生,1959年7月出生,党员,研究生学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曾任大同矿务局挖金湾矿矿长、同家梁矿矿长、晋华宫矿矿长,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常委;现任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保玉先生,1953年6月出生,党员,研究生学历,教授、正高级政工师。曾任大同矿务局四老沟矿党委书记,大同矿务局党委副书记。现任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武望国先生,1961 年10 月出生,党员,大学文化程度,工程硕士学位,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曾任白洞矿综采队技术员、工程师;四台矿副总工程师、副矿长;雁崖矿矿长;塔山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副主任、塔山矿井(含塔山洗煤厂)筹建处处长、塔山煤矿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张忠义先生, 1956年10月出生,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大同矿务局财务处成本科科长、大同矿务局财务处处长、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部长、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董事、总会计师。
曹贤庆先生, 1965年2月出生,党员,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大同矿务局法律顾问处宣教科科长、大同矿务局法律顾问处副处长、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现任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部长。
张勇先生,1964年1月出生,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忻州窑矿机电科技术员、副科长、科长;忻州窑矿副矿长;煤峪口矿矿长;马脊梁矿矿长;现任塔山煤矿公司董事长。
贺仰兴先生,1966年9月出生,党员,大学文化程度,高级工程师。曾任雁崖矿机电科技术员、西山区技术主管、副区长、党总支书记;雁崖矿副总工程师;煤峪口矿副矿长;现任煤峪口矿副矿长。
姚祥祥先生,1965年6月出生,党员,大专文化程度,工程师。曾任永定庄矿综采三队、高档区团总支书记、高档区党总支副书记、综采二队党支部书记、综采一队队长;永定庄煤业公司高档区区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四老沟矿矿长兼内蒙古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公司董事长。
杨发长先生,1962年11月出生,党员,大专文化程度,工程师。曾任煤峪口矿综采一队技术员、副队长;四台矿机电科副科长、调度室主任、副总工程师兼调度室主任、副矿长;现任燕子山矿矿长。
赵克先生,1956年6月出生,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秦皇岛港务局防污设备厂副厂长兼煤四期筹备组副组长、秦皇岛港务局第五港务公司经理、秦皇岛港务局局长助理兼秦皇岛港务局第五港务公司经理、秦皇岛港务局副局长、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常委,现任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常委,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
独立董事
孙燕红女士:1952年出生,党员,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工业企业财务处管理处、国资局工交处处长;现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副会长。
王立杰先生:1953年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曾担任多家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学院院长,是煤炭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钱旭先生:1962年出生,博士。现任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总支书记兼副院长,教授(博导)。
赵红女士:1963年出生,博士后。现任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芳女士:1963年出生,律师。现任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人、主任律师,山西省女律师协会副会长、山西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太原仲裁委仲裁员。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照以下指示对会议议案投票。
如委托人未对以下议案做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的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对议案表决意见如下:(请将您的表决意见在相应的位置下打“√”)
序号 | 议案 | 表决意见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2 | 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3 | 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
4 | 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
5 |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 |||
6 | 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 | |||
7 | 关于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
8 |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
9 |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
10 |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 |||
11 | 关于签订新《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 |||
12 | 关于公司与集团公司合作投资梵王寺煤矿项目的议案 | |||
13 | 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委托人签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签发日期:2011年 月 日
有效期至:2011年 月 日
附注:
1、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
2、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本委托书复印或按照如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二:
回 执
截止2011年5月 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大同煤业”(601001)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帐号:
股东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出席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登记日期:2011年5月 日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孙燕红,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孙燕红
2011年 4月 24日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赵红,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赵红
2011年 4月 24日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张芳,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张芳
2011年 4月 24日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王立杰,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王立杰
2011年 4月 24日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钱旭,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钱旭
2011年 4月 24日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孙燕红女士、赵红女士、张芳女士、王立杰先生、钱旭先生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 4月 24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 2011-004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201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与关联方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房产租赁协议》、《资产委托经营协议》、《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并结合公司2011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计划,对公司201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总额为250,450万元。主要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按产品或劳务等 进一步划分 | 2011年预计金额 | 2010年的总金额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 材料 | 25,000 | 27,103.95 |
水电等 | 19,250 | 21,786.08 | |
劳务 | 52,500 | 47,719.02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 产品 | 142,500 | 130,808.97 |
水电汽等 | 200 | 199.4 | |
劳务 | 11,000 | 10,820.62 |
二、关联方及关联方介绍
1、本企业的母公司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母公司名称 | 企业类型 | 注册地 | 法人代表 | 业务性质 | 注册资本 | 母公司对本企业的持股比例(%) | 母公司对本企业的表决权比例(%) | 组织机构代码 |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省大同市 | 吴永平 | 煤炭生产及销售 | 17,034,641,600.00 | 60.48 | 60.48 | 60216168-2 |
2、 本企业的子公司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子公司全称 | 企业类型 | 注册地 | 法人代表 | 业务性质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组织机构代码 |
同煤大唐塔山煤矿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交通街 | 贾海棠 | 煤炭生产及销售 | 2,072,540,000.00 | 51.00 | 7644654266 |
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大同煤矿集团塔山工业园 | 魏连生 | 建材生产及销售 | 20,000,000.00 | 100.00 | 66663717-1 |
大同煤矿同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大同市南郊区塔山工业园区 | 李建国 | 建材生产及销售 | 90,000,000.00 | 86.67 | 680215178 |
内蒙古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02号 | 李成生 | 矿业投资 | 600,000,000.00 | 51.00 | 67693796-0 |
3、 本企业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 |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 组织机构代码 |
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 | 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81040443-7 |
大同煤矿聚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进公司”) | 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11041422-0 |
大同煤矿集团宏瑞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 | 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68023822-2 |
大同煤矿集团力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泰公司”) | 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81040257-0 |
大同煤矿集团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业公司”) | 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81042301-3 |
大同煤矿集团大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 | 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76246440X |
同煤大唐塔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塔山发电”) | 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140211794208275 |
大同煤矿集团大地选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选煤”) | 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670183483 |
大同煤矿集团云冈制气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岗制气”) | 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140211734038542 |
同煤国电同忻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忻煤矿”) | 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67816568-5 |
山西同华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华公司”) | 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79221323-0 |
三、定价政策及依据
公司销售给关联方商品参照市场价格,执行双方协议价。销售给关联方原材料和从关联方购买原材料的价格按市场价作为定价基础。本公司与关联方综合服务等其他关联交易价格按协议价作为定价基础。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关联交易是基于市场公平的原则,以协议、合同形式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对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易,在签署有关协议时,双方遵循公平市场价格的原则,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修订)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 2011-005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4日上午10: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董事5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靳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要求,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我们在全面了解和审核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后出具意见如下:
1、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0年度的经营管理成果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5、2010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董事会运作规范,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法、违规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要求,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我们在全面了解和审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后出具意见如下:
1、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允的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提名靳华先生、刘慈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吴建明先生、田利军先生、赵晨德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候选人简历如下:
靳华,男,汉族,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62年11月出生,1981年9月参加工作,曾任同家梁矿技术科技术员、局生产技术处技术员、四老沟矿技术科副科长、四老沟矿安监站主任工程师兼技术副站长、四老沟矿副总工程师、四老沟矿副矿长兼安监站站长、四老沟矿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兼党总支书记、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处处长、晋华宫矿党委书记、现任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纪委书记。
刘慈玲,女,1976年6月生,大学学历。1998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宝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财务部本外币资金结算、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管理,2002年6月任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主管、经营经营财务部子公司会计主管、预算主管,2006年8月任宝钢资源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资金经费高级主管,2011年3月任宝钢资源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见习副部长。
上述第一、二、三、四、七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