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 | 李同双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许献红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田清泉 |
公司负责人李同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献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田清泉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858,322,776.39 | 886,067,438.81 | -3.13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40,172,954.02 | 51,758,054.45 | -22.3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0.136 | 0.175 | -22.29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5,453,192.14 | -85.71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018 | -86.05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1,585,100.43 | -11,585,100.43 | -239.80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9 | -0.039 | -225.0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7 | -0.037 | -208.33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39 | -0.039 | -225.0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金额 | 说明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26,186.28 | 主要是税务局返还的个人所得税6848.66元,价格基金返款3401元,废品处置款11963.80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668,735.78 | 因子公司望海酒店大楼拆除,付给租户的赔偿金 |
合计 | -642,549.50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2,178,640 | 人民币普通股 |
天津市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2,178,640 | 人民币普通股 |
吴鸣霄 | 7,767,139 | 人民币普通股 |
何海潮 | 4,184,826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 2,256,24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上海财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2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海南宝生经济贸易公司 | 1,990,800 | 人民币普通股 |
常世芬 | 1,917,369 | 人民币普通股 |
北京嘉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1,456,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 1,328,195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诉广州本草堂有限公司、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以广州本草堂有限公司违反以本公司为担保的《借款合同》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涉案金额4,500万元。
本公司已与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书》,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同意以本公司担保贷款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按80%折算为3,600万元作为债务和解总价,由本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双方的债权债务即了结,互不差欠。本公司已按约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已办理相关债务和解的司法裁定等手续。
本公司作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已履行了代为清偿的责任。在向债务人本草堂公司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本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已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①判令本草堂公司偿还本公司代偿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万元及自2007年6月1日至实际偿还欠款之日止的银行利息。②判令本草堂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被告广州本草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公司3,600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本公司已就上述案件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详情见2004年12月18日、2005年4月21日、2005年5月13日、2005年11月30日、2006年1月7日、2007年7月7日、2007年7月13日、2007年10月12日、2008年12月2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与本公司《项目营销顾问合同》纠纷案
2005年2月4日,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以本公司未履行2002年9月9日、14日签订的"阳光经典"《项目营销顾问合同》的有关义务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27.25万元。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对此案判决如下:①限被告我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营销奖励佣金56.03万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合同约定以本金56.03万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04年4月1日起至法院限定的还款之日止。逾期未付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理。②驳回原告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1.64万元由两原告负担0.84万元,被告负担0.8万元。因原告已向法院预交,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负担的诉讼费0.84万元支付给原告,法院已收取费用不再清退。根据2008年12月10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龙执字第961号],上述判决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终结后十年内,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详情见2005年4月21日、2005年8月1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为海南麒麟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保证的诉讼事项
1998年8月4日海南麒麟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旅业") 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140万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施达商业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2002年7月16日一投集团向交行承诺履行保证责任。后因贷款逾期,银行提起诉讼,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下达(2004)龙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限麒麟旅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金140万元、利息67.12万元);施达商业和一投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5年9月8日下达的(2005)龙执字第688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二)关于2010年年报审计意见所涉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报告和说明是真实、客观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反映了公司目前经营所面临的困难。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班子采取有效举措,确保了公司主要经营实体-海南民生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及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等企业的经营业绩实现良性增长,直接安排员工就业近1,000人,为当地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通过定向增发实施的资产注入事项未能完成,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协调、沟通,在外部政策环境允许前提下,积极争取控股股东启动对本公司的资产注入事宜,根本性提高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
本公司于2009 年1月13日接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琼证监立通字[2009]1号),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立案调查(见刊登于2009年1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公告)。
2011年2月,本公司自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调查、审理终结,并向本公司大股东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天津大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天津大通董事长逯鹰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时任天津大通贾维忠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天津大通霍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见刊登于2011年2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公告)。
(四)本公司5亿元贷款续贷事项
报告期内,本公司在金融机构的5亿元一年期贷款到期。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已与金融机构就该笔贷款续贷(六个月)事宜达成协议,续贷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
(五)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更名事项
在本报告披露日前,本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知,该公司已更名为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大通承诺:(1)认可S*ST一投的股改方案,接受股改方案中的对价支付安排,推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尽快实施,在S*ST一投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不进行对实施该方案构成实质性障碍的行为。(2)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方法问题,本公司承诺如该等股东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反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且明确要求取得应获得的以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份,本公司可根据该股东与本公司达成的代为垫付对价协议,由本公司代为垫付对价。(3) 在竞拍成功后,本公司将积极推动S*ST一投的债务重组工作,并在合适时机向S*ST一投注入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促进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
本公司股改方案已于2007年4月13日正式实施,前述承诺第一、第二项已履行完毕,第三项债务重组工作已完成,注入资产尚未完全完成。
二、天津大通的控股股东海航置业于2009年8月14日在《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
“1、海航置业作为天津大通的控股股东,继续促使天津大通履行在ST筑信股改时作出的承诺,以不低于5亿元的优质资产进行注入,提高ST筑信的盈利能力并增强持续经营能力。若天津大通不能履行该资产注入的义务,则由海航置业承担相应义务。
2、天津大通或海航置业将在两年内启动向ST筑信注入资产的重组工作,并承诺所注入的资产在注入完成后两个会计年度内实现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000万元,如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前述标准,差额部分由天津大通或海航置业以现金方式补足,具体支付时间为承诺期满对应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或年度报告应披露当年的5月10日前。
3、继续积极推动ST筑信的债务重组工作,由天津大通或海航置业为ST筑信债务重组提供过桥资金支持,并为ST筑信的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4、在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督促天津大通不转让其所持有的ST筑信的股份,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前述承诺责任。督促天津大通将其所持ST筑信股份托管至ST筑信股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所属营业部,由平安证券对该等股份实施暂时性卖出限制,直至该承诺完全履行为止。”
前述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内容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
2、报告期内现金分红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实施现金分红。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同双
2011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ST筑信 公告编号:临2011-014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1年4月12日以传真或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公司2011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2011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