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封一)
2011-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封一)上海一位资深投行人士认为,两次增发方案之间是否应该安排至少3个月的窗口期,应从三个方面予以把握:首先,原有增发方案是否有重大调整;其次,两次增发是否构成重大重组;第三,虽然未达到重大重组标准,但方案的改变对上市公司足以构成重大影响。这些情况都应当出于谨慎原则,在3个月窗口期之后再行筹划。从*ST合臣的实际情况看,前后两次定向增发预案作了重大调整,理应按照上述原则安排3个月以上的窗口期。
一家与*ST合臣有过类似终止增发方案的某上市公司董秘昨日向记者确认,公司当初承诺3个月内不再筹划非公开发行事宜,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有业内人士认为,*ST合臣在极短时间内颠覆原有的融资方案,是一件影响较为恶劣的事件,把重要的再融资筹划视为儿戏,朝令夕改,对监管也是一种漠视。而且新方案将最受资金追捧的矿产作为投资目标,不排除是迎合市场炒作。撇开这些因素,至少也存在论证不充分、不严谨的嫌疑。
事实上,在*ST合臣二度抛出的增发预案中,定向增发的9名特定对象均予以明确。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确定增发对象,锁定14.4亿的巨额融资,显然早已做好了充分的沟通,并非临时兴起。因此,*ST合臣为何要在3月初抛出第一个定增预案,其意图应当深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