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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2011-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80 证券简称:南京中商 公告编号:临2011-010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com.cn)同时披露了江苏乾康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康公司”)状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在联合开发建设南京“万豪中心”项目中的违约行为的诉讼案,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2年12月19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江苏泰和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南京三乐电气总公司签订了《中商万豪中心联建协议书》联合开发建立南京“万豪中心”项目,并于2006年7月31日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约定“万豪中心”项目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全部工程建立工作并承担工程建设所有费用(包括燃气设计、施工等工程)以及承担相关全部责任;约定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项目中901大楼东南侧的房屋拆迁和道路施工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约定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泰和公司各自在项目中应分得的房屋并于2010年1月29日向泰和公司交付房屋,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2006年9月22日,泰和公司将其在联建项目中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乾康公司。

      2010年4月12日乾康公司起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违约,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约履行房屋燃气设计、施工等工程,并承担全部费用人民币334.495万元。

      2、判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约履行901大楼东南侧道路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及道路施工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人民币582.235万元。

      3、判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约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22.25万元。

      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全部诉讼费用均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承担。

      二、判决情况

      2011年4月本案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宁民初字第108号判决如下:

      一、中商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乾康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2002万元。

      二、驳回乾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74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53749元,由乾康公司负担462149元,中商公司负担91600元。

      三、上诉情况

      本公司已于上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认为一审法院在违约金标准、违约时间、违约责任的认定上都有错误,请求高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诉进展情况,即时履行披露义务。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 月25日

      股票简称:南京中商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11--011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档升级改造工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高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行业内竞争的优势和持续增长能力,打造时尚温馨的现代化购物场所,公司决定对公司主要营业场所(南京中心店)实施全面提档升级的改造工程。根据提档升级的要求,公司将从电梯移位、动线规划、外立面装潢、广场改造、品牌优化等方面实施改造,努力做到设计和最终装饰效果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和国际接轨。为此,公司将利用淡季市场时间,在不停业状态下,采用分区域封闭的方式逐步施工,本期改造工程自现在开始至九月底结束,届时将分步骤封闭部分营业场所和通道,给消费者购物带来不便,也将对公司销售业绩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