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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1-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3、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原则、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1)当E≤350亿元时:

      H=E×0.03%÷当年天数

      (2)当E>350亿元时:

      H=350亿元×0.03%÷当年天数+(E-350亿元)×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7.5万元,即不足7.5万元时按照7.5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下一个季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如果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上述(一)中3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 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七、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八、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变更的事项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