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201 股票简称:金宇集团 编号:临2011—007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1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应到董事9人,实到8人。独立董事帅天龙因故未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谢晓燕代为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翀宇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与会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10年度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0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0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14,770,467.38元,其中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15,188,976.95元,提取法定公积金6,348,681.54元。加上上年结转未分配利润203,338,407.26元,减去以2009年末总股本280,814,930元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对全体股东分配利润28,081,493.00元,2010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84,097,209.67元。
鉴于2011年公司房地产新开工项目所需资金较大,建议将2010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留在公司,用于房地产及生物制药业务发展,暂不分配。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兑现集团高管2010年度薪酬的议案》。
根据三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试行年薪制的方案》,依据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结果,决定对集团高管兑现年薪,年度薪酬总额为752.2万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各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承办公司2011年度法定会计报表的审计及相关工作,出具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不含差旅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并通过了《金宇集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金宇集团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其中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项议案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确定于2011年5月20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2011年5月20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会期半天
2、会议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26号金宇集团会议室
3、会议议题:
(1)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公司2010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5)公司2010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6)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聘任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公司向各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4、出席资格: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11年5月16日下午3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5、出席登记: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在登记日内采用传真、信函方式办理登记,参会当日需持本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核实。
(4)登记时间:2011年5月19日上午9:00-下午5:00
(5)登记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26号金宇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6、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 宋晓庆
(3)联系电话:(0471)3336266、3336240
传真: (0471)3336211、3336240
邮政编码: 010020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表决意见 |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1 | 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2 | 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3 | 公司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
4 | 公司2010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 |||
5 | 公司2010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 |||
6 | 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
7 | 关于聘任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
8 |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 |||
9 | 关于公司向各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
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金宇集团 编号:临2011-008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1年4月25日下午二时在金宇集团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秀华女士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2010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10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0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0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10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1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其中第一、二、四项议案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201 股票简称:金宇集团 编号:临2011—009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1年4月26日接到第一大股东内蒙古农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牧药业)通知:农牧药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8,000,000股质押给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并已于2011年4月15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农牧药业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截止本公告日,农牧药业共持有本公司33,6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97%,其中本次质押股份28,000,000股,占农牧药业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3.33%,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97%。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