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
28.83%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时代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1-18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
28.83%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权出售不会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所指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2、本次股权转让后,上市公司将不再持有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
3、本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28.83%的股权进行转让,转让价格以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评估结果后确定,以审计值、评估值较高者为准。
4、公司将在取得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评估报告后,详细披露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资料,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股权转让事项。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交易内容: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之峰)28.83%的股权转让给新纪元。
2、交易对方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第八大股东时代集团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管理的公司,为时代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由于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公司为时代集团公司的关联方,时代集团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还持有公司的股份超过5%以上,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定》10.1.3(四)和10.1.6(二)的规定,该交易为关联交易。目前时代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第八大股东,持有的本公司1,654,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1%。
3、本次交易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时代之峰28.83%股权经审计净资产为5367.47万元,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公司将在取得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审计、评估报告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时代集团公司将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3、此次股权转让价格尚需取得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201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审计、评估报告后确定,以审计值、评估值较高者为本次的交易价格。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对方为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28号三层A区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伟民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03691774
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IC读写机、税控收款机、税控器、金融税控收款机、税控打印机、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电子和电工机械设备、电子机械设备、配电控制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销售开发的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设备租赁;设计、制作广告。
实际控制人为:彭伟民
2、交易对方2010年12月31日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的总资产为17,472.19万元,公司的净资产为 7042.20万元,公司的营业收入为5031.72万元,公司的营业利润为3908.88万元,公司的净利润为4198.76万元。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 交易标的:本公司持有的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28.83%的股权。
2、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14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其股东组成为:本公司出资691.92万元,持有28.83%的股权,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资628万元,持有26.17%的股权,自然人刘国文出资480万元,持有20%的股权,上海享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资600.08万元,持有25%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涉及优先购买权,上海享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刘国文放弃其优先购买权,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04266742
5、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28号2楼3层
6、法定代表人:王小兰
7、注册资本:2400万元
8、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9、公司的财务状况(已经审计):截止2010年12月31日,时代之峰的总资产为30,747.50万元,净资产为18,617.64万元。本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16,664.43 万元,营业利润为1,724.33万元,净利润为1,445.07万元。
10、本公司拟转让的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28.83%的股权不存在质押等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11、本公司不存在为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的情形,同时北京时代之峰科技股份有限也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于2011年4月27日与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价格
本公司以其持有的时代之峰28.83%的股权进行转让,转让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确定,以审计值、评估值的较高者为准。
交易价格=审计净资产或评估净资产*28.83%
2、定价依据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基准日为2010年12月31日
3、支付时间和方式
股权转让价款经双方权利机构审批通过后三日内由交易方或交易方指定的第三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本公司。
4、股权交付
本次股权转让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交易方或交易方指定的第三方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双方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股权转让协议》在协议各方代表签署该协议后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但需要取得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6、其他条件
由于本公司尚未取得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公司将在取得上述报告后与新纪元再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确定转让价格。该协议将作为本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五、涉及交易股权的其他安排
1、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尽可能避免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时代科技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为进一步落实公司董事会关于加速公司业务转型的决定,经过董事会充分讨论认为,尽管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还是公司的利润来源之一,但该行为有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1、出售资产的原因和目的
(1)、出售时代之峰的股权是由公司仪器、仪表业务向纺织氨纶业务转型的最后一步,是公司转型的需要和公司转型的必经之路,2008年起公司逐步由电子、机械制造业公司向纺织氨纶公司转型。2009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上市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在纺织氨纶经营方面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公司控股股东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将公司业务重点调整到自己熟悉的领域,这样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2)、通过本次股权转让,将实现公司产业结构转型,进一步梳理公司对外投资,回笼长期股权投资资金,增强现金储备,提高抵抗风险能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降低负债比例,扩展融资空间,以实现公司转型,把纺织氨纶业务做大做强。
2、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的资产状况产生不良影响,本次公司转让时代之峰28.83%股权后,公司将不再持有经营仪器仪表业务的股权,公司实现了从仪器仪表业务向纺织氨纶业务的转型,符合公司的发展目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随着氨纶行业的稳定上行,公司氨纶业务已成为公司主要利润来源,2010年公司氨纶业务实现净利润4600.15万元,贡献给公司的净利润为1997.11万元。为了更好的提高公司对氨纶业务的控制,公司于2010年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推进重组进程。
七、独立董事对出售时代之峰28.83%股权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修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转让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28.83%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28.83%的股权转让给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实现公司的业务转型。此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交易价格合理、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三)、本次交易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方可执行。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该交易的关联方时代集团公司将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次交易其在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相关协议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以上意见,独立董事认为上述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本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000611 股票简称:时代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1-19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绍兴县安昌镇人民政府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土地使用权回收内容:绍兴县安昌镇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公司子公司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
2、本次土地使用权回收后,公司子公司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将没有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取消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董事会承诺近年不再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3、此次公司与绍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子公司绍兴县古镇安昌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署的为《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框架协议》,公司将在双方签署正式的收回补偿协议时,继续公告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根据绍兴县安昌镇人民政府的通知,因绍兴县安昌镇古镇保护开发需要,政府将收回公司子公司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地号为14-31-0-40、14-19-0-18的安昌镇Z-1、Z-3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12768平方米及21340平方米。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子公司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子公司绍兴县古镇安昌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框架协议》。
(一)标的物公司的情况
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全资子公司。2010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暨资产置换议案》,通过此次资产置换公司持有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72.86%股权,该议案经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0年5月6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剩余27.14%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通过上述资产置换和股权购买,公司持有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1、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地号为14-19-0-18的土地使用权于2009年11月13日在绍兴县柯桥兴越路1718号绍兴县招投标中心以5570万元拍的。面积21340平方米,证号为绍兴县国用(2009)第14-408号,在2010年进入公司时的价值为8867.43万元。公司规划在此建设古镇风情小区项目,该地块出让面积为21340㎡,用途为住商,总建筑面积为25608㎡,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23208㎡,商用建筑面积为2200㎡,建筑密度为31.6%,容积率为1.2,绿地率为30%。
2、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地号为14-31-0-40的土地使用权于2009年11月13日在绍兴县柯桥兴越路1718号绍兴县招标中心以3330万元拍的。面积12768平方米,证号为绍兴县国用(2010)第14-9号,在2010年进入公司时的价值为5074.25万元。公司规划在此建设旭成花园小区项目,规划用地面积为13622㎡,净用地面积为13229㎡,总建筑物面积为21166㎡,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19142㎡,商业建筑面积为1826㎡,建筑密度28%,容积率为1.60,绿地率为30%。
(三)交易对方概述
交易对方:绍兴县古镇安昌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绍兴县安昌镇长乐村章家溇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良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文化旅游投资、古镇开发建设、新农村基础设施开发建设、自有房屋租赁、停车服务、市场物业管理;批发、零售: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文物)。
其股东构成:绍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
二、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子公司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古镇安昌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框架协议》。
一、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绍兴县古镇安昌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时将由两公司共同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收回补偿价格将由双方根据评估价值协商确定。
二、款项交付与资产过户
双方签署正式的收回补偿协议且完成款项支付后,公司将协助绍兴县古镇安昌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收回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等全部手续。
三、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修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绍兴县安昌镇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此次交易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其在程序上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协议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回收补偿价格在双方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上协商确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四、本次土地使用权收回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土地使用权回收后,公司子公司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将没有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取消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同时公司董事会承诺近年不再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时代科技 公告编码: 临2011-20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7日(星期三)上午9:30在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管理总部会议室(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汽车站东侧安华路口1号)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1年4月19日以传真和电话形式通知各董事,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出席9名,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濮黎明先生主持,以通讯及现场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以签字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28.83%股权暨关联交易的预案》,公告内容请见《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28.83%股权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绍兴县安昌镇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为了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古镇保护与开发建设需要的考虑,绍兴县安昌镇人民政府将回收公司子公司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安昌镇地号为14-31-0-40、14-19-0-18的安昌镇Z-1、Z-3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司与绍兴县国有绍兴县古镇安昌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署了《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框架协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子公司经营范围、取消其房产开发资质的议案》
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目前公司的主要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7.46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公司有两项房地产建设项目—旭成花园项目和古镇风情小区项目。2010年8月公司接到绍兴县安昌镇人民政府的通知:由于绍兴县安昌镇是个历史古镇,现政府要对安昌古镇进行建设规划,公司两房地产项目地处于安昌古镇门口,绍兴县安昌镇人民政府有意向收回该两房地产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公司接到绍兴县安昌镇人民政府的通知,因绍兴县安昌镇古镇保护开发需要,政府将收回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公司与绍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绍兴县古镇安昌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署了《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框架协议》。
公司两块房地产建设用地收回后,公司将没有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取消其房产开发资质。公司将在变更完成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后,进行再次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是财政部及证监会认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审计上市公司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三年审计机构时,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能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具体内容请详见《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聘请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担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议案》
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公告了解除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协议》,为了保证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按计划顺利进行,公司拟聘请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
上述议案一、二、四、六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时代科技 公告编码: 临2011-22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7日(星期三)上午10:30在公司绍兴管理总部会议室(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汽车站东侧安华路口1号)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1年4月19日以口头和电话形式通知各监事。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丁立权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议案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丁立权先生为公司监事长的议案》
因公司原监事长肖如根先生已达退休年龄,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故公司监事会选举丁立权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长。
丁立权先生,男,1972年出生。曾任江苏美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采购经理,现在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其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28.83%股权暨关联交易的预案》
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绍兴县安昌镇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修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下述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出售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28.83%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限公司28.83%的股权转让给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实现公司的业务转型。此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交易价格合理、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三)、本次交易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方可执行。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该交易的关联方时代集团公司将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次交易其在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相关协议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以上意见,独立董事认为上述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绍兴县安昌镇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意见
此次交易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其在程序上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协议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回收补偿价格在双方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上协商确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三、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自担任本公司2008年年报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08年、2009、2010年连续三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内能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同意继续聘请该所为公司2011年度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徐茂龙
周应苗
舒 建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