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能源前沿
  • 11:产业纵深
  • 12: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1:市场封面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期货
  • A7:市场·观察
  • A8:市场·调查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T1:汽车封面
  • T2:汽车公司
  • T3:汽车热点
  • T4:汽车动态
  • T5:钱沿
  • T6:视点
  • T7:聚焦
  • T8:广角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年会的补充通知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
    大华期货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 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获得
    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网下配售A股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华阳(洛阳)电业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
  •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8莱钢债”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  
    2011年4月28日   按日期查找
    B15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55版:信息披露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年会的补充通知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
    大华期货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获得
    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网下配售A股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华阳(洛阳)电业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8莱钢债”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11-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116

    债券代码:115003 债券简称:中兴债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此公告是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第80条做出。

    公司章程第80条规定: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公司根据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2011年4月27日)收到的书面回复,经计算,拟出席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尚未达到在上述会议上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公司章程》第80条规定,公司现将召开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提示公告如下:

    1、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11年5月17日上午9时

    2、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公司深圳总部A座四楼大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A座四楼;电话:+86(755)26770282)

    3、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参见公司于2011年3 月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1年4 月1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及2011年4 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司二〇一〇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完整版)》。《表决代理委托书》请见附件一(本附件与上述2011年4月12日发布公告中的《表决代理委托书》内容一致)。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8日

    附件一: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二)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之

    表决代理委托书1(经修订)

    与本表决代理委托书有关之

    股份数目﹕

     
    与本表决代理委托书有关之

    股份类别 (内资股或H股2)﹕

     

    本人/我们3

    地址为

    身份证号码

    股东帐户

    (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股东,兹委任大会主席或4

    地址为

    身份证号码

    为本人/我们之代理,代表本人/我们出席于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在公司深圳总部四楼大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A座四楼;电话:+86(755)26770282]举行之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按以下指示代表本人/我们就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投票。若无指示,则本人/我们之代理可自行酌情投票表决。

    普通决议案赞成5反对5弃权5
    1审议经境内外审计机构审计的二○一○年度财务报告   
    2审议公司二○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二○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二○一○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5审议公司二○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1审议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230亿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2审议公司拟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45亿美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审议公司关于聘任二○一一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普通决议案赞成5反对5弃权5
     7.1审议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二○一一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具体情况确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二○一一年度的审计费用   
     7.2审议公司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二○一一年度境外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具体情况确定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二○一一年度的审计费用   
    8审议公司关于申请二○一一年衍生品投资额度的议案------
    8.1审议授权公司针对美元风险敞口进行不超过8亿美元额度的保值型衍生品投资(此额度在授权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司下年度股东年度大会结束或股东大会修改或撤销本次授权时二者较早日期止   
    8.2审议授权公司针对欧元风险敞口进行不超过1.5亿欧元额度的保值型衍生品投资(此额度在授权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司下年度股东年度大会结束或股东大会修改或撤销本次授权时二者较早日期止   
    8.3审议授权公司进行不超过等值10亿美元额度的固定收益型衍生品投资(此额度在授权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司下年度股东年度大会结束或股东大会修改或撤销本次授权时二者较早日期止   

    9审议公司关于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投资研发基地项目及拟签订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赞成5反对5弃权5
    10审议及批准公司二○一○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11审议及批准授予董事会二○一一年度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12审议及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12.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十章第一百六十条有关对外担保条款   
     12.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十章第一百六十条有关明确董事会可自行决定的衍生品投资种类的条款   
    普通决议案赞成5反对5弃权5
    13审议中兴通讯(香港)有限公司债务性融资相关事项------
    13.1(a) 审议公司为中兴香港境外债务性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团贷款、银行授信、发行企业债等方式)提供不超过9亿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五年(自债务性融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期限);

    (b) 审议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为贵先生或侯为贵先生授权的有权代表可以在不超过前述担保额度以及担保期限的范围内依据中兴香港与债务融资相关方的协商结果确定具体的担保金额和具体的担保期限,并与债务融资相关方协商并签署与前述担保相关的所有担保协议和其他相关法律合同及文件,办理与该等担保相关的其他事宜;

       
    普通决议案赞成5反对5弃权5
    13.2授权中兴香港为其中长期债务性融资择期进行名义本金不超过9亿美元的利率掉期业务,利率掉期交易期限与中兴香港的中长期债务性融资期限相匹配。   

    日期﹕二○一一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署6﹕

    附注﹕

    1. 注意﹕请 阁下委派代理前,首先审阅预期将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或该日之前派发予股东的二○一○年年度报告。二○一○年年度报告包括二○一○年度董事会报告,二○一○年度监事会报告,二○一○年度经审核的财务报表供股东审阅。

    2. 请填上与本表决代理委托书有关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如未填上股数,则表决代理委托书将被视为与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本公司股份有关。亦请填上与本表决代理委托书有关的股份类别(内资股或H 股)。

    3.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中文或英文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4. 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人士为代理,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委派之代理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理代其出席,并于表决时代为投票。受委任代理无须为本公司股东。委派超过一位代理的股东,其代理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表决代理委托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简签方可。

    5. 注意﹕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阁下如欲投票弃权,请在「弃权」栏内填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则 阁下之代理有权自行酌情投票。除非 阁下在表决代理委托书中另有指示,否则除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外, 阁下之代理亦有权就正式提呈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6. 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必须由 阁下或 阁下以正式书面授权的受托代表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表决代理委托书必须盖上法人印章,或经由其董事或获正式授权签署表决代理委托书之代表人亲笔签署。如表决代理委托书由委任者的受托代表人签署,则授权该受托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7. 若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于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位有关之联名股份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理出席大会,则仅在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份持有人中排名首位之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8. 内资股股东最迟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本表决代理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并经过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如有)交回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中国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邮政编码﹕518057)方为有效。H股持有人必须将上述文件于同一期限内送达位于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均为有效)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117

    债券代码:115003 债券简称:中兴债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解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参股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2,176 万股,占其总股本20%。在国民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本公司承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国民技术股份,也不由国民技术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截至2011年4月30日,国民技术股票上市将满十二个月。在此期间,本公司履行了承诺,未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国民技术股份,也未由国民技术回购该部分股份。

    2011年4月28日,国民技术发布公告,其公司上市满十二个月,本公司投资持有的2,176 万股国民技术股份自2011年5月3日起可上市流通。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