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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1-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1-017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1年4月28日上午九时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4月28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518号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共计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3,709,8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90%。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伯康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王卫东律师、叶彦菁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3,604,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85%;反对300股,占0.0001%;弃权104,600股,占0.0514%。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3,522,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081%;反对300股,占0.0001%;弃权186,894股,占0.0918%。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同意203,522,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081%;反对300股,占0.0001%;弃权186,894股,占0.0918%。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203,709,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99%;反对300股,占0.0001%;弃权0股,占 0 %。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0年度,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86,321,692.92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38,632,169.29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的利润51,349,247.19元,扣减2010年度已分配利润81,000,000.00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18,038,770.82元。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3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十股送现金股利2元(含税),共送现金股利60,000,000.00元。本次利润分配后的剩余部分258,038,770.82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同意203,363,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301%;反对346,094股,占0.1699%;弃权0股,占 0 %。

      6、审议通过了《关于将等离子电视机项目变更为由全资子公司实施的议案》

      同意203,709,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99%;反对300股,占0.0001%;弃权0股,占 0 %。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独立董事的责任与工作量也随之增加,为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工作的效率,激励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以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参考其他相类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标准,公司拟将独立董事的津贴调整至每人每年8万元整(含税)。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意203,550,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218%;反对159,200股,占0.0782%;弃权0股,占 0 %。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外部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公司外部监事对强化对公司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从2011年起向外部监事支付每人每年人民币3万元整的津贴(含税)。外部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的差旅费及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公司不支付外部监事其他报酬。

      同意203,550,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218%;反对159,200股,占0.0782%;弃权0股,占 0 %。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研究决定,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同意203,709,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99%;反对300股,占0.0001%;弃权0股,占 0 %。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郑韶先生代表公司三位独立董事作了2010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刊登在2011年3月3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王卫东律师、叶彦菁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