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轻纺城 股票代码:600790 编号:临2011—006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1年4月29日上午9:30分在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股份数 110,594,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董事长沈小军女士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鲁晓红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提案后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表决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0,584,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
2、表决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0,594,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提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0,594,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表决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0,594,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表决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10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2,565,632.83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计3,256,563.28元,加2010年初未分配利润247,804,507.54元,并减去公司2009年度派发现金红利61,877,618.10元,2010年度合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15,235,958.99元。因公司市场提升发展需要,故201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0,589,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2010年度审计报酬的提案》。
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聘期一年。
同意公司支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酬为70万元人民币,审计人员在本公司开展工作期间的食宿费用由公司实数承担。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0,594,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表决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提案》。
同意公司2011年度向每位独立董事支付津贴为4万元(税后),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差旅费,以及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时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0,589,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购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轻纺城针织面料市场部分营业房的提案》。
同意公司与第一大股东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草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67,340,322.00元的价格购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轻纺城针织面料市场(即中国轻纺城东升路市场改造升级三期工程建成后的市场)的171间营业房(一层105间,二层66间),合计建筑面积8,317.07平方米(具体营业房房号详见坤元评报[2010]468号),以安置公司所属东升路西交易区(老市场)改造后一、二楼营业房缺口部分。(详见公司于2011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临2011-003公告)
表决结果如下: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13,784,71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3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70%。
此外,独立董事宣读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鲁晓红现场见证,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与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坤元评报〔2010〕468号《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拟转让中国轻纺城针织面料市场营业房成本价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4、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