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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热电 公告编号:临2011-21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29日上午在宁波新晶都酒店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90,527,07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3.89%。部分董事和监事列席了会议,大会由王凌云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大会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防止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及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补充,在原有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第十七条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相应股权,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具体程序由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赞成90,527,07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沈田丰律师现场见证,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