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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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年度本公司将开发成本(地下车位)转入固定资产。
2、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公司固定资产无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情况。
7、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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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预收账款
(1)预收账款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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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账龄在一年以上大额预收账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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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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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应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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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付款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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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项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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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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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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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注册资本中的外币分期投入产生汇兑损益导致资本公积为负。
14、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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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期净利润11,635,554.35元,按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163,555.44元。
15、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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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1)营业收入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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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营业外收入
(1)营业外收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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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0年政府奖补助系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税源奖励资金。
18、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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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所得税费用
(1)所得税费用(收益)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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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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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2011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详式权益变动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协办人:
温 琦
项目主办人:
钱志飞 杜佳民
法定代表人:
王 超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2011年 月 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详式权益变动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
王汉齐 范建红
负责人:
刘逸星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公章)
2011年 月 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新盛房地产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新盛房地产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新盛房地产关于受让仲盛虹桥股权的董事会决议;
四、叶立润先生、周月华女士与新盛房地产于2011年4月26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五、叶立润先生、周月华女士、新盛房地产及叶茂菁先生于2011年4月26日共同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
六、在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新盛房地产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七、新盛房地产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天宸股份股票的情况
八、新盛房地产最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九、《北京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声明》
《北京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十、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十一、法律意见书;
备查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8 号29 楼
单位名称: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姬 盛
联系电话:021-62785027
传 真:021-62789070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1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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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