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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投资决策须摆正三个主体的关系
    2011-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杨长汉

      ⊙杨长汉

      

      目前我国有21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集中了我国部分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这些投资管理机构,需要和企业年金委托人、受托人保持良好的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具有市场公认的相对优良的投资管理专业能力,是取得良好投资收益的关键。但专业投资管理机构,除了承担法规和合同赋予的投资管理职责之外,需要在提高委托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专业能力方面做大量工作,才能提高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整体水平。

      企业年金是一种信托型的资产管理工具,其投资决策主体并不单纯是投资管理人,实质上还包含委托人、受托人,三者共同构成企业年金投资决策主体。三者的关系,委托人是企业年金投资决策的重要制约主体,受托人是企业年金投资决策的关键主体,投资管理人是投资决策法定执行主体。所以,实现企业年金投资目标、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三者既要分清各自的决策边界,又要共同协作、互相支持、良性互动。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既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也是企业年金的受益人。虽然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包括企业及其职工,历来非常重视企业年金的投资决策,但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委托人把投资决策核心权能让渡给了受托人,企业及其职工在企业年金的投资决策权力范围,仅仅限定在选择、监督、评估、更换受托人方面。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评估、监督、更换和投资政策制定权,不在委托人而在受托人。但在现实中,委托人企业及其职工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政策、机构选择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虽然委托人可以通过对受托人制定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如管理费率采取根据是否达到预期的业绩基准而上下浮动、对投资管理进行专业的绩效评估等实现委托人的投资决策权力和投资目标,但很多委托人企业越权制定企业年金投资政策、过度干预企业年金投资操作、因为非专业和非经济因素而选择监督受托机构、甚至越过受托人而直接决定投资管理机构,这当然会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企业及其职工要想更好地发挥其在企业年金投资决策中的作用,需要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普及企业年金法规知识和金融证券投资专业知识,建立企业年金投资决策的自我约束机制,依法充分授权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使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能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根据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受托人影响投资决策主要在三个方面。其一,选择、监督投资管理人,从机构主体角度直接影响企业年金的投资业绩。其二,负责决策企业年金战略资产配置。决定企业年金投资绩效的关键是战略资产配置策略而不是战术资产配置策略,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的权责在于受托人而不是投资管理人。国内外的经验规律说明,养老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业绩来源结构80%以上来自于战略资产配置策略,而只有15%左右的投资业绩来源于战术资产配置、时机选择和证券选择。其三,负责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影响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过程。

      我国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包括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人。法规赋予了受托人重大的投资决策职能,受托人一方面要高度重视法规赋予的投资决策权力和职责,在企业年金投资保值增值当中发挥重要的关键作用。另一方面,受托人要积极提高其企业年金投资决策的专业能力。法人受托机构包括取得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养老保险公司,这些机构相对具有较好的战略资产配置的专业能力。而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组成成员多为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工会、人事、财务部门的人员,有必要提高其战略资产配置能力、投资机构专业评估能力、投资监管能力等专业能力,以利于企业年金理事会更好地发挥其在企业年金投资决策中的作用,和委托人、投资管理人形成合力,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投资管理人是企业年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主体,但只是投资决策主体之一,本质上是投资决策的执行主体,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政策决定权,尤其是战略资产配置决策权在于受托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作用,主要体现在战术资产配置、市场判断、证券择时和证券选择等方面。所以,期待投资管理人承担全部投资决策职能,既不符合企业年金的法规要求,也不符合企业年金投资决策和管理的现实。专业的、公正的对投资决策机构的评估,需要把委托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作为一个投资决策整体来评估。

      (作者系金融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