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2011年4月26日至5月27日
【重要提示】
1、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1年 4月 6日证监许可【2011】494 号文批准。
2、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本基金的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券、国联证券、华安证券、东海证券、中航证券、长江证券、财通证券、银河证券、信达证券、民生证券、齐鲁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天相投顾、东吴证券、方正证券等。对于本基金发行期间新增的代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7、本基金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11年5月27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过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认购本基金而无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募集期内代销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10、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可以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请手续。
11、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12、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1年4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2011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的《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gefund.com.cn)及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www.boc.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的相关事宜。
15、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投资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020-83936180)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基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19、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费率结构
费用类别 | 项目 | A为认(申)购金额,T为持有期 | 费率 |
费 用 | 认购费 | A <50万元 | 1.0% |
50万元≤A <100万元 | 0.6% | ||
100万元 ≤A <500万元 | 0.2% | ||
A ≥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
申购费 | A <50万元 | 1.2% | |
50万元≤A <100万元 | 0.8% | ||
100万元 ≤A <500万元 | 0.4% | ||
A ≥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
赎回费 | T<1年 | 0.5% | |
1年 ≤ T<2年 | 0.3% | ||
T ≥2年 | 0% | ||
年 费 | 管理费 | 1.0% | |
托管费 | 0.15% |
(六)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增强基金,跟踪指数为本基金的首要目标,力求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5%以下、年跟踪误差控制在7.75%以下;对于指数增强部分,采取适当的增强策略,力争取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七)投资理念
贯彻“被动投资为主,主动投资为辅”的理念,被动投资部分重在跟踪中证技术领先指数,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科技进步的成果;主动投资部分重在挖掘高α值的个股,以期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八)业绩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技术领先指数×90%+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九)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85%~95%,其中,不低于80%的基金净资产将投资于中证技术领先指数的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1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十)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十二)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券、国联证券、华安证券、东海证券、中航证券、长江证券、财通证券、银河证券、信达证券、民生证券、齐鲁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天相投顾、东吴证券、方正证券等。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对于本基金发行期间新增的代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十三)募集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日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11年5月27日止;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十四)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如实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认购期,并发布结束认购公告;自公告当日开始,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认购,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如果在认购期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未超过两亿元或认购基金的投资者不足两百人时,经证监会批准基金可延长认购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若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募集对象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三)认购费率
(下转B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