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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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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21版)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因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都将直接或间接地传导至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进而影响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基金投资的权益类和债券类资产,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更新、财务状况、管理能力、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面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并不能完全规避。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由于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变动程度不同,各期限债券的价格变动也会不同;基金组合中债券类资产的单一的加权平均久期指标将不能充分反映这一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带来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和回购业务的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业务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主要指基金投资的债券类资产的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以及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发行人信用资质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债券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交易指令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可能由于不能顺利买进,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化而发生较大的跟踪误差;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可能因基金仓位调整或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的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基金日常的注册登记系统瘫痪、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等情况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此外,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其主要包括:基金数据维护风险、基金数据接收风险、基金估值风险。基金数据维护风险主要指需要人工维护数据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如债券信息、权益信息、银行间交易等;基金数据接收风险主要指对外接收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数据时可能存在缺失的风险;基金估值风险主要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指在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1、标的指数下跌风险

      本基金不低于80%的基金净资产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指数增强效果不佳的风险

      本基金的指数增强策略可能出现阶段性失效甚至整体失当,导致指数增强组合的累计收益率低于标的指数的累计收益率,从而,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尚不及完全跟踪指数的情形。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由此产生风险。

      4、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可能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分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成分股派发现金红利、流动性风险(成分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较大的冲击成本)、本基金的运营费用(证券投资中的交易成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等),以及基金追求增强收益采用的投资策略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发生较大偏离。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设立日期: 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0-83282855

      联系人:祝红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由召集人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并由召集人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指数许可使用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指数使用费用为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年费率计提,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 万元整(即不足5 万元时按照5 万元收取)。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增强基金,跟踪指数为本基金的首要目标,力求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5%以下、年跟踪误差控制在7.75%以下;对于指数增强部分,采取适当的增强策略,力争取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85%~95%,其中,不低于80%的基金净资产将投资于中证技术领先指数成分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1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3、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85%~95%,债券、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5%~15%;

      2)本基金投资于指数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其中,股票库包括:中证技术领先指数成分股库、备选成分股库、主动投资股票库(主动投资股票库细分为成分股库与非成分股库)。备选成分股库应于成分股调整日之前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托管人;在成分股调整日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将备选成分股库当中新入选的成分股移入成分股库,将备选成分股库当中未能入选成分股但又实际持有的品种移入主动投资股票库,备选成分股库清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前一交易日的日跟踪误差,30个交易日日均跟踪误差的年化值,30个交易日日均跟踪偏离度,以及前一个估值日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技术领先指数成分股的资产比例是否达到基金净资产的80%的风控报告;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托管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约定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其中,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如投资人需要更改寄送方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020-83936180

      传真:020-83282856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金鹰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许可【2011 】494号);

      (二)《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