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要闻
  • 4:观点·专栏
  • 5:产经新闻
  • 6:财经海外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创业板·中小板
  • 11:产业纵深
  • 12:地产投资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期货
  • A7:市场·观察
  • A8:市场·调查
  • A9:信息披露
  • A10:信息披露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B1:披 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11年5月4日   按日期查找
    B2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24版:信息披露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23版)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托管费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止,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鼎利B份额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300元,则最后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鼎利B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300元,则该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某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具体的基金份额折算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类别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日的触发条件不同,基金份额折算日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折算也相应地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1.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止,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鼎利B份额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300元,则最后工作日为到期折算日。在到期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止,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鼎利B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300元,则该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某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具体的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在到点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法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折算方法一致,均按以下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所有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中欧鼎利份额的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中欧鼎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中欧鼎利份额的份额数按照中欧鼎利份额折算比例相应增加、缩减或不变。若折算前,中欧鼎利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则折算后中欧鼎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中欧鼎利份额增加;若折算前,中欧鼎利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元,则折算后中欧鼎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中欧鼎利份额缩减或不变。

      中欧鼎利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中欧鼎利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日折算前中欧鼎利份额的份额数×中欧鼎利份额的折算比例

      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按照折算前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净值为1.000元的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具体折算公式如下:

      鼎利A(B)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鼎利A(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鼎利A(B)份额折算为净值为1.000元的中欧鼎利份额数量=折算前鼎利A(B)份额数量×鼎利A(B)份额的折算比例

      鼎利A份额、鼎利B份额折算成的中欧鼎利份额数保留至整数(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折算后中欧鼎利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将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按照7:3的比例分拆成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届时,分拆后的鼎利A份额、鼎利B份额与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净值均为1.000元。

      例:假设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鼎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5元,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518元,投资人甲持有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外份额10000份,投资人乙持有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30000份,投资人丙持有鼎利A份额50000份,投资人丁持有鼎利B份额80000份,则:

      份额折算后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

      中欧鼎利份额的折算比例=1.250/1=1.250

      投资人甲持有的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10000×1.250=12500份

      投资人乙持有的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30000×1.250=37500份。根据折算后的分拆规则,每10份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将拆分成净值为1.000元的7份鼎利A份额与3份鼎利B份额。37500份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将分拆为26250份鼎利A份额和11250份鼎利B份额。

      鼎利A份额的折算比例=1.135/1=1.135

      鼎利B份额的折算比例=1.518/1=1.518

      投资人丙持有的鼎利A份额折算为净值为1.000元的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数量=50000×1.135=56750份。根据折算后的分拆规则,56750份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将分拆为39725份鼎利A份额和17025份鼎利B份额。

      投资人丁持有的鼎利B份额折算为净值为1.000元的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数量=80000×1.518=121440份。根据折算后的分拆规则,12144份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将分拆为85008份鼎利A份额和36432份鼎利B份额。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中欧鼎利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在基金份额实施到期折算前,基金管理人将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就实施到期折算的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本基金运作期间,如鼎利B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高于0.450元,但在下一开放日不高于0.450元的,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实施到点折算的可能性及有关事项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管理人网站进行提示性公告。

      3.本基金运作期间,如鼎利B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小于或等于0.300元,则该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实施到点折算的有关事项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4.基金份额到期或到点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的具体内容。

      十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鼎利A份额(或鼎利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鼎利A份额(或鼎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鼎利A份额(或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鼎利A份额(或鼎利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鼎利A份额(或鼎利B份额)的份额数×鼎利A份额(或鼎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全部转换为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的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鼎利A份额和鼎利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鼎利A份额和鼎利B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相关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2.在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开始办理中欧鼎利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中欧鼎利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中欧鼎利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中欧鼎利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中欧鼎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中欧鼎利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中欧鼎利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终止运作;

      31.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终止运作后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份额转换;

      3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二、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由于经济和政治环境、产业和行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公司经营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其中,政策风险是指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法规、举措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风险;经济周期风险是指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这种行情变动不是指证券价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动,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公司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与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从而使投资人预期收益下降的可能;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人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研究并预测经济周期、利率走势和行业发展趋势,以此作为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的依据;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系统实施对从个股/个券到全部组合等风险源的全面风险管理,从而得以实时监控组合风险敞口,及时识别风险源并调整投资组合;本基金将通过构建多样化组合并限制单只证券过高持仓以避免个股/个券过度风险;岗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风险评价小组自行开发风险管理系统并将定期出具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重点股票的波动性、贝塔系数、风险值和债券的剩余期限、久期、凸性等指标;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将负责时时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每月审阅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二)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转为上开放式基金后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设置了预警和自动控制功能,以便对基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发出警报;基金运营部将与代销机构、托管行保持高效沟通以及时预测资金流动;基金经理将每日依据基金运营部提供的信息监控基金的净现金头寸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业绩和风险评价小组定期计算流动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出具报告提交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另外,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个别债券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等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国际化和本土化方面的双重优势,吸取国内外同行业在投资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引进外资股东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建立优秀的管理团队和专业团队;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通过外部引进、内部培训、科学考核、有效激励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团队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投资研究能力,并根据实际情况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等各级岗位的基金投资分别实施不同的投资交易限制以及重要交易的逐级授权制度,从而确保实现对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四)信用风险与对策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作为本基金交易对手,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评级的债券并尽可能通过多样化持债回避信用风险。

      (五)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中设置了交易前的自动限制和控制功能,以防止主观和客观的错误交易和违规交易。中央交易室每日提交交易报告以便投资总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发现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修正。同时,本基金管理人注重提高员工专业水平,并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以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其它风险与对策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为控制这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以及完备的灾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4.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创造稳定的长期回报。

      鼎利A份额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虽然鼎利A份额具有相对稳定收益和本金保护的安排,但是约定收益的获得及其分配也具有不确定性,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鼎利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鼎利B份额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债券型基金份额。为避免鼎利B份额的份额净值跌到零,本基金采取了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机制,但是如果市场出现极端下跌,鼎利B的份额净值依旧存在跌到零的风险。

      (2)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包括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鼎利B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对鼎利A份额和鼎利B份额实施基金份额折算。鼎利A份额(或鼎利B份额)的投资人可通过赎回鼎利A份额(或鼎利B份额)的新增场内中欧鼎利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中欧鼎利份额与鼎利A份额、鼎利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一方面,这一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另一方面,这一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5)份额折算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当鼎利A份额和鼎利B份额折算成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及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分拆成鼎利A份额和鼎利B份额后,或当鼎利A份额和鼎利B份额运作终止,鼎利A份额和鼎利B份额折算成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6)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对于鼎利A份额、鼎利B份额,尽管在基金份额配对转换机制下,七份鼎利A份额与三份鼎利B份额的市价总和将与十份中欧鼎利份额的净值之间具有逼近的趋势,但是,鼎利A份额或鼎利B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影响,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尤其是在临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点的时候。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各自净值分别计算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接受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基金份额。具体情况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四)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情况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五)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公司的网站www.lcfunds.com订制基金信息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六)查询与咨询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www.lcfunds.com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七)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服电话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九、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唐步

      成立时间: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0.33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中欧鼎利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中欧鼎利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中欧鼎利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中欧鼎利份额,依法申请进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中欧鼎利份额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封闭期结束后自动转为开放式运作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运作;

      (10)终止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上市交易,但因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中欧鼎利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5)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权益登记日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单独或合计代表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各自出席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中欧鼎利份额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封闭期结束后自动转为开放式运作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各自净值分别计算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唐步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包括依中国法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基金管理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0.33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可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中欧鼎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中欧鼎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变更一方应及时将变更信息发送对方,对方应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如有)、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或正本的复印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或正本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