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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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99 股票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11-024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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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就本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于2010年7月发生污水渗漏事故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龙新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原已缴纳的行政罚款九百五十六万三千一百三十元予以折抵,尚需缴纳二千零四十三万六千八百七十元,其他五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三到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关详情见公司“临2011-004”号公告)。紫金山金铜矿及五名被告人不服初审判决结果,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岩刑终字第42号】,维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1)龙新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原已缴纳的行政罚款九百五十六万三千一百三十元予以折抵,尚需缴纳二千零四十三万六千八百七十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其它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